(一)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三)取消享受或暂缓享受村里的各种优惠待遇
(四)给予经济处置:①一经发现违规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五)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
一、村庄管理
二、社会公德
三、村风民俗
四、邻里关系
五、公共秩序
滨江镇苏余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全体村民树立“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观念,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把本村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村规民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具有村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契约性质,对全体村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任何人不得以在外经商、务工为由拒绝执行。居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规约。本村的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规约。
第三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本村可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三)取消享受或暂缓享受村里的各种优惠待遇;
(四)给予经济处置:①一经发现违规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违规在中沟围网养殖、扒坡种植、搭建违章建筑等行为的,处以200-1000元赔款;②一经发现违反禁烧禁抛、毁损公共财物等行为,处以200-1000元赔款;③一经发现诬告他人、无理上访等行为,处以200-1000元赔款。
(五)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被依法处置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对违反本规约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前,除予以口头批评教育的外,必须查明事实,收集证据,集体讨论。处理决定须以书面形式,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要全部存档。村委成员不得公报私仇,借此打击报复平时对自己有意见的村民。
第二章 村民行为规范
一、村庄管理
第五条 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农民。
第六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觉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七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塘、取土等。
第八条 村民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新房建好后,应拆除旧房的,必须及时拆除并退出旧的宅基地。
第九条 维护村庄环境整洁。推行自力更生和筹资筹劳相结合,做到庭院、房间及家前屋后整洁有序,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无乱拉乱接,无露天粪坑,无畜禽散养,四周杂物堆放整齐或集中堆放;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乱抛乱弃现象;生活、建筑装修等垃圾按要求分类投放或送到指定收集点进行填埋,不准乱投乱放。
第十条 不随意在村道上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不损毁、移动公共指示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不损毁排灌水渠、电灌站、村道路灯、花木草坪、办公物品、村务公开栏、自来水主管、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和其他集体设施、集体财物。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应积极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严禁不参加兵役登记、体检、故意做假体检不合格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