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分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缺乏资质
2、部分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内部风险防控能力不足
3、大多数消费者缺乏必要的金融素养与常识
4、互联网消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制度不够完善
1、应严格限定互联网金融准入条件
2、应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内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3、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相关金融常识的教育
4、健全互联网消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背景情况※
从女大学生“裸条门事件”,到屡屡爆出的“24小时轰炸通讯录、泄露私人信息、辱骂家人”等暴力催收导致自杀的恶性事件,互联网消费金融引发的危机此起彼伏。近几年,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在提高金融服务普惠性、改善金融服务质效和降低金融服务成本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在高速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异化、失控,不仅搅乱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向,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而且将众多当事人推入险境,引起社会对整个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不满。
自2017年9月以来,银保监会等部门先后对部分金融机构的“消费贷”“现金贷”等违规融资行为进行整治,违规现象得到暂时遏制,但仍需谨防居民家庭近期存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债务风险。
※问题及分析※
调研发现,诱发上述风险的原因如下:
1、部分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缺乏资质。部分平台挂羊头卖狗肉,通过设立“金融信息咨询”“金融技术服务”公司,在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上玩文字游戏,冒用银行等名义,从事违规业务。
2、部分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内部风险防控能力不足。部分企业追逐超高利润,提供超高风险消费金融服务,同时缺少完善的产品设计和良好的财务框架,过度追求规模扩张,甚至实施金融欺诈,进行“多头贷”和“骗贷”。
3、大多数消费者缺乏必要的金融素养与常识。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阶层和群体较为单一、风险承受能力弱,大多数消费居民缺乏必要的金融素养与常识。第一,金融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