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2.法定途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适用层级:市、县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办法》、《山西省实施办法》、《山西省实施办法》、《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二)要求解决林地承包经营纠纷
1.具体投诉请求:
2.法定途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规定
3.适用层级:县、乡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山西省集体林权流转办法》等
(三)要求解决林权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
2.法定途径: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
3.适用层级:市、县、乡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山西省集体林权流转办法》以及自土地改革起各个时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四)要求给予行政补偿、补贴
(五)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适用层级:市、县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2.法定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适用层级:市、县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涉林违法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2.法定途径: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适用层级:县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办法》、《山西省实施办法》、《山西省集体林权流转办法》、《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
1.具体投诉请求:
2.法定途径: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
3.适用层级:市、县、乡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监察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申请林业信息公开的
(二)认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认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吕梁市林业局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不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权力清单中所列权力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
(2)不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
2.法定途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一并请求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进行审查。
3.适用层级:市、县。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二)要求解决林地承包经营纠纷
1.具体投诉请求: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林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林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
2.法定途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规定,当事人可以:(1)自行和解;(2)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3.适用层级:县、乡。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山西省集体林权流转办法》等。
(三)要求解决林权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2)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森林、土地等权属争议。
2.法定途径: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可以:
(1)请求村民委员会、乡级人民政府等调解。
(2)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处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由所在地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跨行政区域的争议,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适用层级:市、县、乡。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山西省集体林权流转办法》以及自土地改革起各个时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四)要求给予行政补偿、补贴
投诉请求 |
法定途径 |
适用 层级 |
法律依据 |
要求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按照《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实施方案》规定,向市、县级林业部门提出 |
市、县 |
《森林法》 |
要求对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给予补偿。 |
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向批准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经济补助 |
市、县 |
《种子法》 |
反映因治理后的沙化土地被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造成治理者经济损失的问题。 |
按照《防沙治沙法》的规定,向批准机关申请经济补偿。 |
市、县 |
《防沙治沙法》 |
(五)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适用层级:市、县。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适用层级:市、县。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决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涉林违法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