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对吕梁市文化局作出的行政许可提出异议
1、具体内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
3、主要法律依据:
(二)对吕梁市文化局作出的行政确认提出异议
1、具体内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
3、主要法律依据:
(三)对吕梁市文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异议
1、具体内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
3、主要法律依据:
(四)对吕梁市文化局作出的其他类行政决定提出异议
1、具体内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
3、主要法律依据:
(五)对吕梁市文化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提出异议
1、具体内容: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2014〕45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六)文化系统内部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1、具体内容:
2、法定途径:仲裁调解、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国家赔偿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文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文化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
(二)检举控告违法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
(三)检举文化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文化系统党员干部违反中央⑧项规定和“六项禁令”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吕梁市文化局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对吕梁市文化局作出的行政许可提出异议
1、具体内容:
(1)新闻出版方面
①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②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经营活动的审批;
③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④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⑤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2)广播电影电视方面
①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批准。
(3)体育方面
①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
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③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④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
(1)新闻出版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广播电影电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3)体育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4号)、《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等。
(二)对吕梁市文化局作出的行政确认提出异议
1、具体内容:
(1)文化方面:
①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认定;
②全市图书资料专业初级、群众文化专业初级,艺术(表演、音乐、美术、编导、舞台技术)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的认定。
(2)体育方面:
①国家二级运动员审批;
②国家二级裁判员审批;
③国家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④审定、公布市级体育竞赛最高纪录。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
(1)文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6号)、《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3号)、《关于转发文化部<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实行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60号)等。
(2)体育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等。
(三)对吕梁市文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异议
1、具体内容:
(1)文化方面:
①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规定行为;
②违反网络游戏管理规定行为;
③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规定行为;
④境外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⑤违反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行为;
⑥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行为;
⑦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行为。
(2)广播电影电视方面:
①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行为;
②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行为;
③违反广播电视设施规定行为;
④违反电影管理规定行为;
⑤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为。
(3)新闻出版方面:
①违反著作权法规定行为;
②违反出版管理规定行为;
③违反音像制品管理规定行为;
④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行为;
⑤违反报社记者站管理规定行为;
⑥违反互联网著作权管理规定行为;
⑦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管理规定行为;
⑧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
(4)体育方面
①违反运动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②对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处罚;
③对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反兴奋剂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④对违反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⑤对体育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⑥对违反健身气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⑦对违反体育竞赛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⑧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没有与体育后备人才或法定监护人签订协议的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
3、主要法律依据:
(1)文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等。
(2)广播电影电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条例》、《互联网试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3)新闻出版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性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
(4)体育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反兴奋剂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等。
(四)对吕梁市文化局作出的其他类行政决定提出异议
1、具体内容:
(1)文化方面:
①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