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全市首起火情的
(二)发生一起火情的
(三)发生两起火情的
(四)发生三起火情的
(五)发生三起以上火情的
(一)发生全市首起火情的
(二)发生一起火情的
(三)发生两起火情的
(四)发生三起火情的
(五)发生三起以上火情的
(六)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扣减资金通过市财政对县(市、区)年终一次性结算办理
关于印发《吕梁市森林草原火情管控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森林草原火情管控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吕梁市森林草原火情管控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森林草原火情管控奖惩办法(试行)
为有效保护我市林草资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强化依法治火,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和省、市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吕梁市森林草原火情管控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按火情与火灾进行分类。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发生火情按以下条款执行。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科学扑救”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的原则,对因工作不力引发火情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条 对在一个防火期内(年度)发生火情的县、乡、村的三级责任人进行严肃责任追究,并全市通报批评:
(一)发生全市首起火情的,对分管县(市、区)长进行约谈;对乡镇书记、乡镇长进行诫勉谈话;对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警告并扣减三个月工资;对护林员予以解聘并扣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