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定明知的概念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根据孙某的客观行为可以推定其对假学历具备明知
如何推定孙某明知学历造假
【典型案例】
孙某,男,中共党员,A省水利厅宣传处副处长。1998年,孙某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以大专学历考入A省水利厅。2004年,孙某通过社会人员丁某报名、交费,参加了B大学函授本科学习,2007年通过丁某获得了B大学的毕业证书和学籍册。2010年,水利厅组织开展副处级领导干部岗位竞聘,学历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孙某报名参加此次竞聘,后成功竞聘为宣传处副处长。2019年,水利厅组织开展学历学位比对工作,孙某的毕业证书被认定为“系伪造”,后孙某的问题线索被移交驻厅纪检监察组。在驻厅纪检监察组核实过程中,孙某称自己被骗了,并不知道毕业证书系伪造。同时,驻厅纪检监察组还发现,孙某存在未参加入学考试、未见过学校老师、未参加课程结业考试等诸多疑点。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孙某是否构成违纪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孙某本人是“被骗者”,其不知道毕业证书是伪造的,虽然孙某使用假学历获利,但认定违纪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孙某主观上没有违纪故意,为避免客观归错,不应认定孙某构成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违纪。孙某虽然辩称不知道毕业证书系伪造,但其在取得毕业证书过程中存在诸多疑点,孙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按照正常人的判断标准,应该能够认识到毕业证书系伪造,故推定孙某对此明知。加之孙某具有使用假学历获利的情节,应认定其构成违纪。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推定明知的概念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推定明知是一个刑法学术语。犯罪主观方面分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其中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即为“明知”。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必须以明知为前提。但是如何确定和断定明知,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很少主动承认本人具备明知,多数情况下都不会如实说出自己的心理活动。因此推定明知应运而生,即根据某一事实(基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另一事实存在的判断,同时赋予对方以充分反驳权利以推翻推定,从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