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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不力问责工作中领导责任辨析VIP专享

提纲:

  (三)项之规定

  (二)项之规定

  (一)项之规定

一、党纪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对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规定

二、如何在实践中精准划分领导责任

疫情防控不力问责工作中领导责任辨析

  【典型案例】

  202112月,ABC区某中学发现新冠确诊病例,由于该市重视程度不够,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学校发生聚集性疫情,并迅速在区内传播,仅2周该区确诊病例高达1000多例,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221月,省委成立问责调查组,对B市疫情防控不力问题启动问责。

  【分歧意见】

  问责调查工作结束时,调查组提出了包含C区委书记刘某(兼任该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小组组长”)在内的20名同志问责追责意见。调查组在对刘某的领导责任划分时,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刘某作为区委书记,对该区疫情防控处置不力问题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应认定为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影响期为半年。

  第二种意见:刘某作为区委书记、区疫情防控小组组长,直接主管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以及问责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应认定为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

  第三种意见:刘某直接分管疫情防控工作,问责调查工作应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问责,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认定为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半。

  【评析意见】

  本案中,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三种意见的不同,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问责调查处置过程中的难点、疑点。笔者认为,对于问责调查中领导责任的划分和认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结合实践,从有关法规的理解、工作实践的把握等角度,探讨分析如何精准划分和认定领导责任。

  一、党纪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对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规定

  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对如何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了规定,两款条例在立法精神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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