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贪利型问题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的贪腐手段、腐败行为日趋隐蔽化、复杂化。经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委查处的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我们发现有七起涉及以各种隐形、变异的持股形式逃避监督、实现权力变现的“持股贪利型”案件,此类问题应引起关注。
结合案例剖析,“持股贪利型”违纪违法行为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一是收受干股。利用职权为企业谋利,未实际出资而获得该企业股份,一般以特定关系人等名义持股,有的与行贿人约定离职后套现获利。二是合作炒股。名义上与请托人合作炒股,虽实际出资,但享有高额收益,不担风险。三是低价购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请托方购买并持有股票,直接获取一手差价或谋求上市后更多收益。四是不当获取投资资格,谋求投资公司上市后高额回报。利用权力优势取得普通民众难以获取的购股资格,以市场价格投资入股,追求投资公司上市后高额回报。五是违规办企业,操控公权为自办企业输送利益。以特定关系人等名义经商办企业,利用自身有权操控工程发包、补贴发放等职务便利,实施关联交易,损公肥私,骗取政府专项补贴,为自办企业输送利益。
“持股贪利型”行为形态多样,但本质上还是公权谋私、权钱交易,危害巨大。一是权与利深度结盟,易造成政治经济生态破坏。党员领导干部易受股份利益驱动,滥用权力为持股企业谋取利益或竞争优势,破坏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严重污染区域政治经济生态。同时,“持股贪利型”违纪违法行为也不同于一般违纪违法行为“一事一谋”的特征,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利益输送链条,极易固化利益同盟,一旦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