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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仲裁

  (一)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人事争议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二、诉讼

  (一)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处罚有争议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有争议

三、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行为不服

1.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

5.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6.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

4.公告信息发布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监察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吕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仲裁

(一)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

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

(一)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处罚有争议。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有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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