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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VIP专享

提纲: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

  (三)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检查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

  (四)不服财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违规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参加第一部分第二项所列42类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行政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

  (二)检举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财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除财政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

  (二)法定途径:

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

吕梁市财政局

  吕梁市财政局

    

  根据《信访条例》和《山西省财政厅信访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照国家信访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经对信访人向我局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分类梳理,提出以下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 

  (2)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处罚 

  (3)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5)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6)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7)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8)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9)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10)对公司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 

  (11)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12)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3)对违反规定列支成本费用、进行利润分配、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处罚 

  (14)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处罚 

  (15)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6)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7)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8)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处罚 

  (19)对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处罚 

  (20)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回避规定的处罚 

  (21)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处罚 

  (2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2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24)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25)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26)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27)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 

  (28)对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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