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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过程中隐瞒债权行为涉嫌何罪VIP专享

提纲:

一、孙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项规定的监察对象

二、孙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国企混改过程中隐瞒债权行为涉嫌何罪

  【典型案例】

  孙某,男,中共党员,系B公司总经理。

  A公司系某省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占股70%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01月,该省为深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以B公司为试点,拟将其混改为民营资本占股100%的民营企业。后A公司安排孙某牵头负责B公司混改工作,由C公司对B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在混改过程中,孙某在明知B公司有100万元债权尚未收回,且该债权在B公司总账目没有体现的情况下,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不向C公司提供与该债权有关的财务资料,因此该债权未被纳入B公司资产评估。20204月,经C公司评估B公司国有资产数额为1000万元。与此同时,孙某暗中运作,与民营企业负责人赵某商定,由孙某出资500万元,赵某出资500万元,以赵某公司名义参与B公司混改,后成功签约。202010月,孙某见混改已完成,便以B公司名义将100万元债权收回,并以二人名义投入B公司生产经营。

  【分歧意见】

  上述案例中,对孙某构成何罪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A公司和B公司均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企业,故孙某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隐瞒债权方式隐匿公司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所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构成贪污罪。基于打击职务犯罪的现实需要,“两高”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进行了扩张解释,而孙某在该范围之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隐瞒债权方式隐匿公司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所有,构成贪污罪。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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