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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把握“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VIP专享

提纲:

一、“明知”可以适用推定

二、“具体请托事项”中的“具体”可以做适当扩张性解释

三、把握具体请托事项扩展边界的关键在于请托人与被请托人职权之间的紧密关系

四、明知他人具有请托事项的取证重点

如何理解把握“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典型案例】

  甲为某国有公司董事长,该国有公司业务板块中有新能源业务。老板乙一直做土方工程项目,后其想转型,于是找到甲,提出其公司想向新能源方面转型,希望甲能多支持,并送给甲30万元。甲予以收受,并表示,新能源项目科技含量较高,要想做需要先取得相关许可证。后乙未再找甲,也未能承揽该国有公司新能源项目。

  【分歧意见】

  本案中,甲收受乙30万元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虽然收受乙30万元,但由于乙没有提出具体请托事项,因此甲不构成受贿犯罪,而应认定为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所在公司有新能源业务,乙提出想转型投资新能源,实际属于通过暗示的方式表达了具体请托事项,甲在明知的情况下收受30万元构成受贿犯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贿解释》)的规定,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需要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实际或承诺谋取利益,或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此外,《贪贿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除了该款的情形外,对于没有实际或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收受财物行为,司法解释仍坚持将“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作为认定谋利的最低标准。上述案例中,甲与乙不属于上下级或行政管理关系,无法适用《贪贿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因此甲是否构成受贿罪的核心在于,是否符合“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明知”可以适用推定

  对于请托人明确告知具体请托事项的,不存在认定上的困扰。对于请托人通过比较含蓄的方式表达或没有明确表达请托事项,但国家工作人员基于特定时空环境、日常生活经验,应当能判断出请托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也同样可以推定为“明知”。比如,某国有公司招标办主任,正在对某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其间,已经投标的某公司老板找到该主任,并送给其10万元。此时,即使行贿人没有明确告知请托事项,该招标办主任根据当时情况,也应当能够判断出“希望在项目招标上帮忙”的具体请托事项,法律上即推定其主观认识为明知。具体到本案中,乙向甲提到其公司想转型做新能源,希望甲多支持,而甲所在国有公司有大量新能源项目,甲基于生活经验,应该能够判断出乙送钱的目的是希望甲能够利用职权,在今后乙与甲公司做新能源领域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对此,虽然二人未明确提出,但均心知肚明,属于“明知”的情形。

  二、“具体请托事项”中的“具体”可以做适当扩张性解释

  实践中经常遇到,请托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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