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机制化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共建“一带一路”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2024年12月,在第四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重点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明确了完善9个方面机制的要求,包括:完善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规划统筹管理机制,完善“硬联通”“软联通”“心联通”协调推进机制,完善产业链供应链务实合作机制,完善新兴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机制,完善投融资多元化保障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内外协同机制,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完善高水平国际传播机制,完善廉洁丝绸之路合作机制。各方面机制相互联系、互为补充,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以推进体系化机制化为重点,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在发展中推进机制建设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是中国为实现世界和平、稳定、繁荣而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产品。与现有国际经济合作机制的规则导向相比,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发展导向。
现有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无论是多边合作机制还是区域合作机制,都把制定规则作为前提条件,即:先定规则,后谈合作。以较为常见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为例,一般是首先确定哪些国家有条件参与,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对成员国的资格就有很高要求。在确定了哪些国家有条件参与后,就要对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制定规则。为解决成员国之间未来可能发生的贸易纠纷,还需要形成争端解决机制,有的还制定了成员国退出机制。待成员国对所有这些规则和机制达成共识后,自由贸易区协定正式生效。看起来,这种把合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都通过规则和机制予以事先解决的做法,有利于合作机制的运行,但也存在一个明显的弊端,即许多有意愿参加的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难以满足规则门槛的要求,也就难以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尽管多数区域贸易协定宣称自身具有“开放性”,但实际上这种“开放性”是有条件的开放。
与之不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体现发展导向,积极倡导合作共赢理念与正确义利观,推动实现经济大融合、发展大联动、成果大共享,即:先谈合作,后定规则。坚持各国都是平等的参与者、贡献者、受益者,充分尊重各国发展水平、经济结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差异,不因此设置门槛。这种不预设规则和门槛的做法,在起步阶段曾被很多人误以为“一带一路”建设不需要建立规则和机制。但随着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不断走深走实,实践对规则和机制的需求日益显现,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成为需要重点发力的方向。
发展导向和规则导向在形式上看似是殊途同归,最终都要走向机制化,但需要强调的是,具有发展导向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不预设规则,而是在持续发展中推进机制建设,体现出真正意义上的开放性,为所有致力于共同发展的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了机遇,从而成为极具包容性的全球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
有效对接全球治理体系
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需要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作为新的国际合作平台,与现行全球治理体系相容是获得认同的重要条件之一。面对新生事物,人们首先会将其与现行的双多边及区域合作机制进行比较。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说过,“一带一路”建设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实现战略对接、优势互补。从这个意义上看,“一带一路”建设需要能够与现行双多边及区域合作机制以及其他国家的发展战略对接。
目前全球治理体系框架下的双多边及区域合作机制大都是规则导向的。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如果没有相关的规则和机制,就难以与全球治理体系有效对接。例如,明确的关税减让标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安排,是所有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核心内容。全面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也需要完善相关方面的机制化建设。早在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提出要加强顶层设计、谋划大棋局,既要谋子更要谋势,逐步构筑起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区网络。在实践中,中国与其他“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合作也体现了这种机制上的对接。例如,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