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纪法罪认定
从办案实践看,违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中,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不在少数,且行为方式复杂隐蔽、行为类型相互交织:有的以投资为名行受贿之实,有的运作“影子公司”形成长期稳定利益链,既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党的廉洁纪律问题,又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还存在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交织的情况。精准定性是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的必然要求,要精准认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问题,就要厘清纪、法、罪的边界。
依规依纪明确违纪行为界限
营利活动是以投入资本为手段、以获得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市场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营利活动既包括经商办企业、股权投资等直接投资行为,又包括存款,购买基金、股票等以金融工具为媒介的间接投资行为。区分营利活动合规还是违纪,既要贯彻民法典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尊重和保护党员干部个人合法财产,又要坚决打击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纪行为,释放全面从严、越往后越严的信号。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属于违反廉洁纪律问题。投资营利是否违纪,关键在于判断党员领导干部从事营利活动是否“违反有关规定”,这些前置性依据包括《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法规制度。
此外,还存在营利活动本身合规,但营利方式不当而违反其他纪律的情况,比如党员领导干部炒股但未按要求进行个人事项报告可能违反组织纪律;工作时间从事营利活动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可能违反工作纪律等。
违纪和职务违法认定的协同贯通
违纪和职务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不同,纪法规范对象和范围各有侧重。党纪党规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重点监督;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体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构成违纪和职务违法的内在逻辑具有统一性,即特定身份人员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具体而言,主体身份不同,营利活动市场准入限制也有所不同,在违纪和职务违法的认定上也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