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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1)VIP专享

提纲:

一、投诉举报电话:0358-12345

二、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lvliang.gov.cn吕梁市人民政府网(环境保护)

三、政务服务信息: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一、举报违法排污、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

1.举报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2.举报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3.举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4.举报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5.举报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

6.举报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

7.举报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范围内其他污染大气、水(含地下水)、土壤、声环境

二、举报未取得许可或违反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1.举报排污单位未申请或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举报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3.举报未取得生产配额许可证

4.举报未取得许可

5.举报未取得许可

6.举报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7.举报生产超过污染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8.举报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

三、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

1.举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2.举报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3.举报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4.举报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机构在验收过程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

5.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6.举报环保治理设施及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营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7.举报其他环境治理服务机构在环境治理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

四、申请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五、申请公开生态环境部门政府信息

六、应生态环境部门邀请提出意见建议

1.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资质审批工作中

2.在示范创建、行政表彰、评选评审等工作中

3.在制(修)订环境保护规章、标准、规划等工作中

4.在其他临时专项工作中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生态环境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过程中已书面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在媒体上公示

4.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关反映问题后

5.对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的核定行政许可不服的

6.对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项

7.认为生态环境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9.认为生态环境部门信访答复行为属于法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0.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程序的

11.信访人认为经生态环境部门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2.认为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理解有误

13.认为当地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理解有误

14.认为生态环境部门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人事争议申诉类事项

1.本系统内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理决定不服

三、民事诉讼、仲裁

1.认为因企业环境污染对信访人造成损失

2.对环境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3.企业与第三方运维单位或因政府采购与第三方供应商发生合同纠纷的

4.生态环境部门系统内部发生的人事劳动纠纷

一、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1.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

2.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

3.反映生态环境部门未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4.反映生态环境部门未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职责

5.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向被举报企业透露举报人信息

6.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7.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

二、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1.对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对生态环境部门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三、咨询类

1.咨询生态环境相关标准、规范、导则、指南

2.咨询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的

一、城乡规划

二、城市综合管理

1.反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

2.反映市容“脏乱差”问题

3.对烟花爆竹限产、限放

三、卫生健康

1.举报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危害健康的

2.反映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

四、农产品安全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

六、河道湖库管理

1.举报从河道取水、采砂

2.举报未取得养殖证

七、矿山秩序

八、财产损失鉴定

九、产业政策

1.淘汰落后产能

2.发展节能节材技术设备

3.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十、技术发明及公益性倡议

1.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艺

2.提出保护环境倡议(如少开车、不用一次性制品等)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第一部分  政务办理和投诉举报渠道 

  一、投诉举报电话:0358-12345 

  二、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lvliang.gov.cn吕梁市人民政府网(环境保护) 

  三、政务服务信息: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详细地址:吕梁市离石区七里滩龙山路泰化写字楼 

  第二部分 生态环境业务类 

  群众举报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举报环境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举报违法排污、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 

   1. 举报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2. 举报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3. 举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4.举报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5.举报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  

  6.举报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 

  7.举报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范围内其他污染大气、水(含地下水)、土壤、声环境,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以及放射性污染环境的行为。  

  以上事项,由有权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后,涉嫌环境违法的,导入环境行政执法途径办理。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 

  二、举报未取得许可或违反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1.举报排污单位未申请或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举报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2.举报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举报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举报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审批决定中的生态环境措施;举报生态环境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举报未取得生产配额许可证,或违反许可内容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 

  4.举报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5.举报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 

  6.举报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7.举报生产超过污染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8.举报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重点排污单位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 

  以上事项,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执法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对其中属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权限的内容,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逐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并监督企业落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 

  1.举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2.举报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3.举报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4.举报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机构在验收过程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 

  5.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6.举报环保治理设施及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营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7.举报其他环境治理服务机构在环境治理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 

  以上事项,由负责所涉项目行政许可、所涉案件调查处理,或者对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其中,举报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建议举报人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四、申请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反映企业污染环境对自己造成损失,主张赔()偿的,申请生态环境部门调解的,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其中,各方对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引导当事人先委托技术鉴定,再进入调解程序。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主持调解的机构引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其他行政部门、人民调解机构已经受理调解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讼案件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受理。 

  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 

  五、申请公开生态环境部门政府信息 

  要求了解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政府信息的,引导其向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六、应生态环境部门邀请提出意见建议 

  1.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资质审批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在媒体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主张权利。 

  2.在示范创建、行政表彰、评选评审等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在媒体上公示,邀请公众提供线索、提出意见建议。 

  3.在制()订环境保护规章、标准、规划等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4.在其他临时专项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在媒体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 

  对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由公示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主张权利且不服公示机构处理意见的,由公示机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非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作为建议转负责该项工作的机构参考。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环境保护法规制订程序办法》。  

  第三部分 复议诉讼类 

  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处理的,引导当事人就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引发争议的民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商事仲裁。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下列情形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引导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生态环境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过程中已书面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在媒体上公示,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认为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4.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关反映问题后,对其处理意见不满意,坚持要求变更、撤销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 

  5.对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的核定行政许可不服的; 

  6.对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项,生态环境部门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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