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建群团(27项)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市、县(市、区)党委、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党内监督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十四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支持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调查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通过)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施行)第七条:“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支持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调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支持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调查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领导村党组织和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等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五条:“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三部分第(一)条:“街道党(工)委抓好社区党建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
1.《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规定执行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参与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2012年印发)第二部分第3条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相对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园区)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三部分第(一)条规定:“街道党(工)委抓好社区党建
3.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施行)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参与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四部分第(四)条:“重点依托街道、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好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站点)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2012年印发):“6.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通知》(2017年印发):“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意识形态工作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修正):“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第二条:“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施行)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19年实施):“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责任
2.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第四条:“(三)创建活动蓬勃开展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第二条:“以县域为主体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印发):“第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
3.《河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2年颁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利用自身优势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统一战线工作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法规
2.《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
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组织选举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考察和调查
2.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二十六、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环境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发布)全文
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推进乡镇协商民主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1.《中国工会章程》(2018年通过)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
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总工办发〔2019〕24号):“二、主要工作职责
2.《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4年实施)第七条:“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3.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保障基层群团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2018年通过)第二十四条:“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19〕8号)第六条:“团支部的成立
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中青发〔2020〕12号)全文
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20〕13号)全文
5.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保障基层群团组织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施
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18年修订)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条:“乡镇妇联、村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3.《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五、九、十、二十条
2.《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年施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保障基层群团组织依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2018年印发)第十九条:“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2.国务院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84号):“二、改革措施……指导基层残联依托乡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之家
3.中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六、切实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领导
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保障基层群团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二、经济发展(36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订)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依法纳入预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3.《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第五条:“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经国务院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第四十五条:“接受转贷并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纠正辖区内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招商引资以及项目建设工作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党的农村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
1.《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施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第二十条:“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全文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全文
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招商引资以及项目建设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统一负责辖区内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施行)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0〕94号):“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支持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印发):“(十六)强化组织领导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保障基层群团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第十三条:“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监督作用
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
3.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1.《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4年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施行)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二十条:“街道(镇)党政领导干部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7】100号):“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施行)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农业机械化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
1.《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9号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第8号令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3.《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第4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
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建立健全辖区内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2.《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
4.《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八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05年修订)第八条:“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职责分工采取措施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8年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协助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通过)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或方案
2.中共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三十六章:“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2020年通过)第二十一条:“做好领导体制衔接
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协助商务部门做好蔬菜粮油零售、便利店、早餐、洗染、美容美发、家政服务、便民维修、快递末端配送等基本便民商业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专业统计调查及各种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8月施行)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
3.《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1999年公布)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统计站及统计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专业统计调查及各种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条:“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修订)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5.《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1.《河南省旅游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旅游工作的推进和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2.《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4年施行)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改)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1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0号)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
1.《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年施行)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在上级政府指导下
2.《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
三、乡村建设(46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3.《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加强辖区内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或者规模调整方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
2.《河南省实施办法》(2001年施行)第八条:“换届选举前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进行指导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予以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乡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对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施行)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1.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39号):“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和组织优势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做好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印发)第三部分:“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培育、指导辖区社会组织
1.《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第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配合上级政府与毗邻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印发):“(三)组织形式
2.《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水河湖函〔2021〕72号)第十一条:“乡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组织体系
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建立本级河长制
1.《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做好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
2、《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2011年实施)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
1.《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建立本级河长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建立本级河长制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1年修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印发):“(三)组织形式
2.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二、以河长制湖长制为平台
3.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建立本级河长制
1.《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对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2.《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4.《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施行)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1.《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对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
1.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78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是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责任主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施行)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7.《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8.《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9.《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施行)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对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对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1.《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南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79号):“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印发):“(三)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
1.《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7号)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受理在规划农村地区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受理在规划农村地区
2.《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1.《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
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
1.住建部等八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实施)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2.《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2010年施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1.《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宣传、管理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年施行)第四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工地扬尘、噪声、建筑垃圾处置和道路运输监管工作
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工作
2.《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0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加强对辖区内燃气供应企业、非居民用户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职责分工
1.《河南省供用电条例》(2013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2017年施行)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1.《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1.《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2020年印发):“(三)组织体系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
3.《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1.《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5年施行)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做好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的管护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导下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建立“街巷长”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施行)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年修订版全文)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教育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1.《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以普及卫生知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卫生乡(镇)、卫生村建设活动
四、公共服务(36项)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一)构建县(市、区、旗)、街道(镇)、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2.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
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
5.民政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6.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3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1.《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五条:“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二)坚持政府主导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订)第三十一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开展城乡就业服务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施行)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
1.《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施行)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各地要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具体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一条:“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1.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6〕4号):“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教育作为街道管理创新、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2.《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施行)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老年教育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
1.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03年施行):“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印发):“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镇)事务所(中心、站)、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8〕107号)第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将待核实人员名单按居住地进行分类
5.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办理领取城乡居民养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对农村的老年人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印发):“(二十四)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2.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21年印发):推进服务下沉
3.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四)会审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施行)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
1.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国拥〔2019〕3号):“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规划方案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3.《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8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
1.《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9年通过)第四十一条:“基层组织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1996年施行)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等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会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第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街道(镇)残联
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4.《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
5.《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2020年印发):“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街道(镇)
2.《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
3.《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
1.《实施细则》(2003年民政部第24号令)第十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
2.《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4年施行)第四条:“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3.《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恢复重建完成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施行)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科普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实施)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
1.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公共发〔2021〕21号):“(四)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协助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统筹辖区内全民健身工作
2.《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综合协调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
2.《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施行)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2.《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通过)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1.《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2020年修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爱国卫生组织
1.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十六)强化社会动员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施行)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做好辖区内献血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五、平安建设(27项)
1.《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施行)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加强乡镇综治工作平台建设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1.《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2.《河南省信访条例》(1997年施行)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施行)第十一条:“街道(镇)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组织收集村(居)民群众和驻辖区单位的需求、诉求
1.《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
2.《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1997年实施)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协助“扫黄打非”工作机构做好辖区内“扫黄打非”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施行)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施行)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协助、配合负责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2.《全国人大常委会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通过):“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1.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十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七、加强住房租赁监管(十七)落实地方责任
2.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六、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
3.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1.《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三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施行)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
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司法部令第75号)第九条:“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1.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禁毒办通〔2018〕37号)第十一条:“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禁毒、综治工作机构牵头组织
2.《戒毒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协助、配合负责戒毒、康复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2010年印发):“五、加强组织领导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协助、配合负责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20年施行)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协助、配合负责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施行)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7年修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矿山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
1.《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6施行)第五条:“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施行)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防灾减灾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在整顿和检查的基础上
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1.《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要则(试行)》(2020年施行)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修订)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民兵战备工作规定》第四条:“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
3.《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修订)第五条:“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
3.《民兵军事训练大纲》(2018年施行)全文
4.《民兵政治工作规定》(2011年修订)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第八条:“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
2.《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六、综合行政执法(15项)
1.《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豫办〔2022〕20号):“明确专业执法和综合执法事项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省政府下放权限决定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编制并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1.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二、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占道经营整治、油烟污染治理任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1.《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施行)第五十九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社区、农村等基层信用体系建设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十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开展辖区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七、行政审批服务(5项)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便民服务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则进"原则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编制并公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持续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标准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向村(社区)延伸下沉
八、综合协调(12项)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印发)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信息工作的意见》(2012年印发):“信息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依据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1.《政府督查工作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3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
1.省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全省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具体措施》(2018年发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主体责任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年印发)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印发)第四条:“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4.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
5.中央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办〔2014〕36号):“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6.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豫办〔2019〕23号)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
7.《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施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
8.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印发)第三条:“各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均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3.《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1994年施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4.《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档案局令第12号)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本乡镇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等工作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加强和创新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十七)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
3.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承担本乡镇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1.《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
3.《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1.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十一)健全乡村财务管理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的意见》全文
2.《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
1.《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公安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本乡镇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等工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治理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宜阳县乡镇职责清单
共涉及八个类别204项具体事项,分别为党建群团27项、经济发展36项、乡村建设46项、公共服务36项、平安建设27项、综合行 政执法15项、行政审批服务5项、综合协调12项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一、党建群团(2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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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负责宣传和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宣传和执行 党中央、上级党组 织和本级党组织 的决议。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 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市、县(市、区)党委、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辖区内各项工作。支持和保证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
法定职责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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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 廉政建设,组织协 调反腐败工作。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 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党内监督,维护 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村党组织抓好巡察整改工作。 |
法定职责 |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 年施行)第二十四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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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 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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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检查 和审查调查同级 党委管理的党员、 同级党委下属的 各级党组织的涉 嫌违纪问题。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 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支持乡镇纪检监察机 构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调查,按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和监察对象处分事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法定职责 |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通过)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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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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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019年施行)第七条:“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 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 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 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 纪工作”。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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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党组织和党 员以及监察对象 的举报受理、申诉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
县(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 指导乡镇受理举报、申诉、依法 依规开展处置工作,对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 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 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支持乡镇纪检监察机 构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调查,按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和监察对象处分事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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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负责接收党(工)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负责接收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 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于受理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并及时将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移交上级部门。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第 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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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 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
县(区):监察机关领导和指导 乡镇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 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 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第 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 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 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 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 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 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十三 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支持乡镇纪检监察机 构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调查,按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和监察对象处分事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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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上报线索。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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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决定或依据授权决定下级党组织成立撤销事 项;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 责人。 |
县(区):组织部门对基层党组 织的成立、撤销进行批复和备案。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领导村党组织和农村 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等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成立或者撤销作出决定(下级党组织为基层党委的,需上报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必要时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负 责人。” |
法定职责 |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 年施行)第五条:“党员人数 100 人以上的村,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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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对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进行批复和报备;对党组织负责人调整进行任命和报备。 |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或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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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加强乡镇党 委自身建设和村 (社区)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 织建设;指导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和 组织生活制度。 |
县(区):党委要发挥“一线指 挥部”作用,坚持抓乡促村,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部门指导乡镇严格落实“三会一 课”、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确定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制定帮扶措施;加强对各乡镇整顿工作督导。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 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 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 施行)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 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 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 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 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体推进、整县提升。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 任。”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严格执行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 真、严肃……”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 第三部分第(一)条:“街道党(工)委抓好社区党建,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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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推进基层党的建设,提升 工作水平。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推动党的组织生活常态化制度化。严格落实党关于村级组织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指导村级党组织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制定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工作计划,落实帮扶措施,推动整顿转化。 |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 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引导在职党员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和服务。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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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落实党代会 代表任期制。 |
县(区):指导乡镇落实党代会 代表任期制。 |
1.《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规定执行。” |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参与党的地方组织选 举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选举产生县(市、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向县(市、区)委推荐提名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组织选举产生本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下级党组织选举的监督实施,代表名额批准、候选人审查、选出的委员备案和书记、副书记批准等工作。”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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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做好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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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党员队伍建 设和党员发展,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
县(区):组织部门指导基层党 员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维 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 实履行义务。健全党员积分量化 管理和基层党组织评星定级制 度,深化党员分类管理工作。组 织开展并指导党员教育培训。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 条:“(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引导在职党员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和服务。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
法定职责 |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 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 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 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 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 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 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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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负责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督 指导村级发展党员工作,督促党 员履行义务,壮大基层党员队伍。落实党员积分量化管理和基层党组织评星定级制度;开展党员集中培训、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 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 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
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 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 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 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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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统筹推进区域化党建工作,加强与驻区单位党建联建、共建共治;负责指导农村经济组织和“两新”组织、楼宇商圈市场等党建工作,扩大新兴领域党建有效覆盖。 |
县(区):组织部门指导农村经 济组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第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2012年印发)第二部分第3条规定:“非 公有制企业相对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园 区),应设立企业党委或综合党委,负责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对大量分散的规模以下企业,要充分发挥乡镇、村(社区)党组织作用,实行区域化、网格化管理。对专业性、行业性较强的企业,可依托相关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党组织,实行归口管理。” |
法定职责 |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 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 第三部分第(一)条规定:“街道党(工)委抓好社区党建,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社区党组织落实上级党组 织部署的各项任务,兜底管理辖区内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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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统筹抓好辖区内农村经济组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
3.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 作机制,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兜底管理。 创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机制,把 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纳入基层治理体系。”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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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组织实施本 级党组织换届工 作,指导下级党组织换届工作。 |
县(区):组织部门负责加强对 乡镇、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统筹领导;督促乡镇党委按期换届,就乡镇党委换届选举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批复。 |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施行)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参与党的地方组织选 举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选举产生县(市、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向县(市、区)委推荐提名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组织选举产生本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下级党组织选举的监督实施,代表名额批准、候选人审查、选出的委员备案和书记、副书记批准等工作。” |
法定职责 |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 年施行)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 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 5 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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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组织实施乡镇党组织换届工作;指导开展村(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 |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 6 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 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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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党建阵地建 设。 |
县(区):组织部门负责协调有 关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党支部运转经费、党员活动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等财政专项资金和党费补助。 |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乡 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包村联户,经常沉下去摸情况、查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 第四部分第(四)条:“重点依托街道、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好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站点)。”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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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加强阵地建设,优化党群服务中心功能,优化线上线下党群服务中心设置,落实制度“下墙成册”。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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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开展人才政策宣传、培育引 进、服务保障、人才信息化建设以 及人才资源统计 等工作。 |
县(区):组织部门负责履行牵 头抓总职责,指导乡镇人才队伍 建设,组织实施乡镇人才工作考 核。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2012年印发):“6. 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责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14.统筹兼顾,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 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人才资源开发,大力支持农村基层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开发,积极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坚持自主培养开发人才与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并举。” |
承办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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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根据上级人才工作总体安排,细化实施方案,抓实人才工作。 |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 工作,发现、培养、推荐党员和群众中的优秀人才,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推动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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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开展思想政 治工作,组织理论 学习中心组学习。 |
县(区):党委负责将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 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监督执纪问责范围。各级党委(党组)对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 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 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 工作,组织乡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本乡镇党员学习。”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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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全局性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各类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工)委书记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通知》(2017年印发):“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 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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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加强意识形 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意识形态工作, 落实辖区内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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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配合做好网络信 息安全工作,开展舆情处置、引导。 |
县(区):网信部门牵头负责开 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舆情监控,指导乡镇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修正):“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 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 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 号)第二条:“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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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配合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舆情处置、引导工作。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施行)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 作责任制,做好辖区内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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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负责开展理论宣讲、宣传和信息发 布工作;宣传教育 群众,培育和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加强群众宣传教育培训,把握方向,营造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法定职责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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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负责公民道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志愿服务等工作。 |
县(区):宣传部门负责牵头创 建文明城市,实施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工程,负责文明单位、文 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申报、复查工作;制定志愿服务方案,指导乡镇志愿服务工作。 |
1.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 设实施纲要》(2019年实施):“七、加 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谋划推进,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
承办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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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 号)第四条:“(三)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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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加强基层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积极组织申报文明村镇、 文明社区等工作;组织辖区单位 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制定志 愿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 志愿服务活动。 |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加强群众宣传教育培训,把握方向,营造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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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负责推进新时代 文明实践工作。 |
县(区):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 中心,承担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开展等工作,落实工作调度、活 动调研、考核评估等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任务,组织和指导各乡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建设工 作。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8 年印发)第二条:“以县域为主体,城乡 统筹推进,以县(区)、乡镇、村(社区)三级为单元,大力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在县一级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由县(区)党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担任中心主任,中心办公室设在县(区)党委宣传部,宣传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在乡镇一级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所长。在行政村设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由村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站长。 |
承办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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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所,成立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开展 各项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加强群众宣传教育培训,把握方向,营造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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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负责加强党对统 一战线工作的集 中统一领导,联系党外代表人士,做好服务保障;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和 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统一战线工作。 |
县(区):统战部门统筹协调指 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 日常监督检查。指导乡镇开展党 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 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 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 侨侨眷等统一战线工作。 |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 订)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 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第十条:“乡(镇、街道)党组织 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第三十三条:“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印发): “第三,切实抓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广泛物色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四,全面加强党外 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第七,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的联谊交友。……党员领导干部和统战干部要带头做好联谊交友工作,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
法定职责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 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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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把 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工作纳入 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党外代表人 士的联系培养、意见收集、活动 联谊事宜,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加强与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 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 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 侨胞和归侨侨眷等沟通、联络交 流。 |
3.《河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2年颁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利用自身优势,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利用侨资、侨汇或集资兴办企业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归侨、侨眷投资开发 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生产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税收、收费、信贷上给予照顾,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十六条:“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其脱贫致富。无劳动能力又无人扶养且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由当地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救济和照顾。” |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统一战线 工作。联系辖区内统战工作对象,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和侨务工作,支持基层商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侨联等做好组织建设,做好对台基层交流工作。”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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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负责依法做好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民 族宗教因素的问 题,维护各族群众及宗教界的合法 权益。 |
县(区):民族宗教主管部门负 责贯彻落实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乡镇依法 做好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对涉及 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 进行行政管理。 |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 订)第二十六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 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 确专人负责。”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法 规,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动民族乡村振兴发展。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建立完善宗教工作网络,落实责任制,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 |
法定职责 |
2.《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 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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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公布)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 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必要的宗教工作经费,配备宗教工作助理员,明确村(社区)宗教工作协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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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依法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做好民族工作,维 护各族人民合法权益。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对信教公民在指定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
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 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2 号)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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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负责组织开展乡镇人大代表换届,召开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 督;组织人大代表选举,联系各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
县(区):人大机关负责指导乡 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工作。领导 乡镇选举委员会,指导乡镇人大换届工作。指导督促乡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组织选举本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的代表。召开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会议。联系本乡镇人大代表,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乡镇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对本乡镇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做好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工作,按要求做好上级人大代表联络工作。”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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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组织开展具体换届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要求开展人大代表选举 工作。组织开展人大代表视察、 调研工作。办理或督促办理人大 代表建议。 |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 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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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负责推进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联动机制;参与所在县(区)政协换届工作,做好委员人选的推选 工作;加强政协委员联络机构建设,联络服务政协委员,组织开展政协委员视察、调研、考察以及就基层 社会治理重要事 项进行民主协商等活动;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
县(区):政协机关负责推进乡 镇协商民主建设,提高乡镇指导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 年修订)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 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 批评。” |
承办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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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二 十六、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协组织要把引导委员强化责任担当作为政治任务,尊重和支持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为委员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担当责任提供保障。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多层次联络服务委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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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发布)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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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建立健全乡镇协商与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参与所在县(区)政协换届工作,做好委员人选的推选工作;办理或督促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巩固健全政协委员联络室,做好委员联络服务,组织开展政协委员视察、调研等活动。 |
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推进乡镇协商民主建 设,建立健全协商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跨村(社区)协商工作,研究确定跨村(社区)协商程序。参与上级政协换届工作,做好上级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工作。”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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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负责工会建设,领 导辖区内有隶属 关系的各类基层 工会组织;做好 “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和工人 先锋号”等培育、推荐和服务工作,开展困难劳模和 职工的帮扶救助。 |
县(区):工会机关负责加强县 级工会自身建设,制订组织建设任务,指导乡镇、村(社区)、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开展“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评选等活动;建立困难劳模和职工档案,督促帮扶救助措施落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第 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
1.《中国工会章程》(2018年通过)第二 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
法定职责 |
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总工办发〔2019〕24号):“二、主要工作职责。乡镇工会在 同级党(工)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要是: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深化劳动和技能竞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建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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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 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集体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职工之家”;按 照上级要求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等并向 上级推荐;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救助工作。 |
2.《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4年实 施)第七条:“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
3.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保障基层群团组织依 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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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负责基层团组织 建设、团员教育管理以及青年权益 维护、服务等工 作。 |
县(区):团委机关负责指导乡 镇基层团组织建设、团员教育管理、青年权益维护及服务工作。 |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2018年通过)第二十四条:“了解和反映团员 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
承办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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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青发〔2019〕8 号)第六条:“团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 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团(工)委提出申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团(工)委研究决定并批复……”第三十一条:“各级团 委应当经常对团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增加先进团支部,提升中间团支部,整顿后进团支部,创新发展新型团支部。加强团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第三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推动党团、群团活动阵地共建共享,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活动、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3.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团的组 织格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青发〔2011〕3 号):“二、明确乡镇、街道 团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1.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2.开展服务青年工作;3.了解 青年思想动态;4.反映青年普遍诉求。”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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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负责基层团组织 建设、团员教育管理以及青年权益 维护、服务等工 作。 |
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中青发〔2020〕12号)全 文。 |
承办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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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 作条例(试行)》( 中青发〔2020〕13 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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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负责团组织建设,指导村(社区)团组织教育管理工作,维护青年权益,开展服务青年工作。 |
5.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保障基层群团组织依 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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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负责基层妇联组织建设,促进妇女发展,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 益,开展服务妇女儿童工作。 |
县(区):妇联机关指导建立健 全各级妇联和基层妇女组织,广 泛联系团体会员,指导基层妇女 组织按照章程做好妇女思想政治 引领、促进妇女发展、家庭家教 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 益、开展妇女儿童阵地建设等工 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施 行)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
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2018年修订)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 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第二十六条:“乡镇、街道,行政村,社 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三十七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第三十 八条:“乡镇、街道妇女联合会主要负责 人可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 |
法定职责 |
2.《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条:“乡镇妇联、村 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其他在农村灵活设置的各类妇女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批准其成立的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第九条:“乡 镇妇联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 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二) 讨论决定本乡镇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所辖农村妇代会开展妇女工作;(三) 加强与乡镇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乡镇妇女工作的社会化;(四)加强乡镇妇联自身建设和村级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联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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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负责基层妇联组织建设,促进妇女发展,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 益,开展服务妇女儿童工作。 |
3.《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五、九、 十、二十条。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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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贯彻执行上级妇联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指导所辖村(社区)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工作, 履行引领服务联系妇女职能,组织开展妇女思想政治引领、促进妇女发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妇女儿童阵地建设等工作。 |
2.《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年施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保障基层群团组织依 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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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负责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 |
县(区):残联机关加强对基层 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领导,建立基层残疾人工作的长效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 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 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2018年印 发)第十九条:“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第二十一条:“乡、 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
法定职责 |
2.国务院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改 革方案》(国办发〔2018〕84号):“二、 改革措施……指导基层残联依托乡镇、城 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之家,建好管好用好各类残疾人服务设施。推动将县、乡镇残联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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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六、切实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 织建设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人员队伍培训和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条件,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业务和信息交流,确保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全面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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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建立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召开残疾人代表大会,为残疾人 服务。加大对村(社区)残疾人 组织建设、人员队伍培训和残疾 人工作的经费投入。为基层残疾 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建设残疾人之家,切实发挥基层 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
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保障基层群团组织依 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二、经济发展(3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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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负责预(决)算编 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财务收支审核工作。 |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汇总乡 镇财政预(决)算,监督乡镇预算工作执行。指导和监督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订)第 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 支出依法纳入预算,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按规定将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决算执行情况等向本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提请审查和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的监管,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加强成本控制。” |
法定职责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 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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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负责编制财政收支预算,组织实施财政预算收支计划,编制并公开年度决算报告。审核原始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财务报告,做好财政财务档案的管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
3.《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 年国务院令第 729号修订)第五条:“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 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第八十九条:“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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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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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负责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
县(区):审核乡镇的举债申请,逐级上报省政府代为举债债务。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订)第 六十七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第 七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七)经批准举借债 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号):“经国 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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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负责本级政府债务的举借、 支出与偿还,监督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 国务院令第 729 号修订)第四十五条:“接受转 贷并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使用转贷并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政府债务”。 第五十一条:“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五)统一管理政府债务的举借、支出 与偿还,监督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纠正辖区内经济管理 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在上级政府指导下,做好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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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负责做好招商引资以及项目建设 相关工作。 |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一条:“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 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四)保护各 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招商引资以及项 目建设工作。结合上级工作安排和本辖区实际制定年度招商引资目标,确定项目重点和项目挖掘方向,并推动落实。负责重点招商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积极与上级相关部门沟通,落实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协助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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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工作条例》(2019年修 订)第十二条:“党的农村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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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负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
县(区):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 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协调机制。依托市级政 务服务平台,统筹推进行政审批 和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综合审 批平台和“互联网+”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政策解读,指导政策宣 传,发布政策信息。开展企业服 务工作。 |
1.《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施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0〕24号)第二十条:“各地区、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 |
法定职责 |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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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 “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 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8〕45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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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落实上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举措,协助相关部门处 理企业用工、用能、资金等工作,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 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做好政务服务事 项咨询、初审、办理及相关帮办 代办工作。配合做好惠企政策宣 传和企业服务相关工作。 |
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 15号):“负责招商引资以及项目建设工 作。结合上级工作安排和本辖区实际制定年度招商引资目标,确定项目重点和项目挖掘方向,并推动落实。负责重点招商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积极与上级相关部门沟通,落实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协助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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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负责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 责监督管理农业资金分配、使用。审计机关加强对用于农业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 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统一负责辖区内农业 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区域功能定位,优化辖区发展环境,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联系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且符合农业和农村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协调做好与其经营相关的支持服务工作。”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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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负责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对村级使用农业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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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 营合同管理。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 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 修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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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仲裁法》(2010年施行)第三条:“发生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 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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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 营合同管理。 |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 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 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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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变更等进行初审,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鉴证工作;开展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 |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 年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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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负责处理土地、林 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 业)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并由 人民政府依据职权范围对争议做出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 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 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 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2.《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单 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 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处理。”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第五条:“个 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 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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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受理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争议案件。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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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负责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 展。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0〕94号):“各级政府要切实 加强组织领导,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 设,制定扶持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
承办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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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支持辖区内农民专业 合作社发展,宣传有关政策,制订落实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对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设立予以备案。按职责分工,对违反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相关法规的责令其改正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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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负责落实农村集 体产权制度改革。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 头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 年印 发):“(十六)强化组织领导。要建立 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各地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
承办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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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和监督做好农村集 体产权制度改革。 |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保障基层群团组织依 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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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负责乡村集体所 有制企业设立审 核和监督管理。 |
县(区):乡镇企业业务主管部 门或相关部门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批准,办理登记并核发证照。 |
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国务院 令第 588 号修订)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 体举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 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 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第 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 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 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 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 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 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 和服务……”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职责分工指导和监 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报告制度,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及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当事人对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有争议的,按职责分工进行调解。统筹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金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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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初审,并做好日常指导、管 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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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的审 计等工作。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 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 源、水利、民政、教育体育、科 技、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农村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第十三条: “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监督作用。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妥善解决审计出来的问题。” |
承办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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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 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 〔2009〕4号):“农村集体资金、资产、 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是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指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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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对农村集 体资产所有权进行备案管理,审计农村集体经济。 |
3.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职责分工指导和监 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报告制度,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及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当事人对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有争议的,按职责分工进行调解。统筹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金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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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负责农村集体经 济承包合同的管 理。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 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审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1.《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4年施 行)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 政区域内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乡(镇)人 民政府主管本乡(镇)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县 级以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 宣传、贯彻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二)指导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三) 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四)培训合同管理人员,保管有关资料。乡(镇)合同管理部门除履行前 款四项职责外,还应负责合同的鉴证和合同纠纷 的调解。第七条:“县(市、区)、乡(镇)农 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 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职责分工指导和监 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报告制度,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及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当事人对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有争议的,按职责分工进行调解。统筹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金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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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负责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 鉴证、审核、调解以及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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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负责指导监督农产品生产经营活 动。 |
县(区):党委、政府班子成员 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 全责任制规定》。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自然资源和规划、渔业、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商 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施行)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 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2019年印发)第二十条:“街道(镇) 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
法定职责 |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 【2017】100号):“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农 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安排部署本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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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班子成员贯彻《地方党政领 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管 公共服务机构,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农产品 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对发现的农 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上报。 |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年施行) 第四条:“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服务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 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协同做好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生产消费安全。” |
3.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 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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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负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 |
县(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 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施行)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农业机械 化工作,做好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和指导,开展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具体工作。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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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农 业机械管理和服务工作。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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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负责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 领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 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九条:“同级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根据科学合理、 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 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 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农 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
法定职责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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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配合做好农业保险实施工作。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 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
1.《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9号 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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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配合做好农业保险实施工作,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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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配合做好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及 农药包装、肥料包装及废旧农膜回 收利用工作。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 药、化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农 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农药、肥料使 用指导、服务工作,指导乡镇做好相关工作。 |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 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 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 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 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 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 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
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农文〔2022〕5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 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推动回收处理体系及相关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组应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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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第8号 令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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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配合做好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及 农药包装、肥料包装及废旧农膜回 收利用工作。 |
3.《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 第 4 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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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配合做好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的 农药、肥料质量问题及时上报。 配合做好辖区内农药包装、肥料 包装及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
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20 年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 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 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建立健全辖区内农业 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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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配合做好对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 |
县(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 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职责权限做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执法和监督,指导乡镇做好相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 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 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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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配合做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监管管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质量问题及时上报。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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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配合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
县(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 和规划、水务、科学技术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 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九条:“同级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根据科学合理、 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 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 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农 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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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配合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建设。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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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配合做好动植物 疫病预防与控制 工作。 |
县(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按职责权限指导和监督动植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 行统一领导……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 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 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 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 督检查。”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 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按规定组织防治。组织收集、处理在城镇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并溯源。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辖区内农业植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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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第三条:“陆生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负责,属地管理。”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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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配合做好动植物 疫病预防与控制 工作。 |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 46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 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 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五条:“发生暴 发性或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 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 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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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调查上报工 作。 |
4.《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 第 725 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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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负责病死畜禽无 害化处理。 |
县(区):水务、生态环境、卫 生健康、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收集江河、湖泊、水库等 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并做好处 理和溯源工作。野生动物主管部 门负责收集、处理在野外环境发 现的死亡野外动物,并做好处理 和溯源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 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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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组织收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并做好处理和溯源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以及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及时进行上报。 |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05年修订)第八条:“乡、镇动物防 疫组织应当在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 按规定组织防治。组织收集、处理在城镇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并溯源。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辖区内农业植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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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 管理工作。 |
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 理工作,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 生态环境,防治污染。承担渔业 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 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 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 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按职责分工采取措施,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渔业法制宣传教育,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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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协助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渔业 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 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日 常巡查发现的渔业污染事故及时 上报。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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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配合做好野生动 物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8年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协助野生动物保护主 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按职责分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失情况的调查工作,对损失情况调查清楚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
承办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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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 村振兴有效衔接 并做好组织实施。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 施行)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 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 战略的意见》(2018年通过)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或方案。加强各类规划的统 筹管理和系统衔接,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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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共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2018-2022 年)》第三十六章:“强化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干部主动担当作为。落实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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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 村振兴有效衔接 并做好组织实施。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 施行)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 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 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2020年通过)第二十一条:“做好 领导体制衔接。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 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统一高效的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
法定职责 |
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评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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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配合做好发展基本便民商业服务。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协助商务部门做好蔬 菜粮油零售、便利店、早餐、洗染、美容美发、家政服务、便民维修、快递末端配送等基本便民商业服务。” |
承办任务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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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组织实施统计调 查,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统计工作。 |
县(区):统计部门负责组织、 指导和协调统计调查工作和规范统计基础工作;审核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 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 专业统计调查及各种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 |
法定职责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8月施行)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 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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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执行综合统计职能。 |
3.《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1999年公布)第三 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统计 站及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执行综合统计职能。”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系统,充分发挥统计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统计 咨询业的发展,规划管理统计 信息咨询市场,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和各类 统计机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统计工作责任制,提高统计 工作质量和效率。”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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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负责组织实施人 口普查、经济普 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等工作。 |
县(区):统计、自然资源和规 划部门负责根据职责分别制定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乡镇开展普查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 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 专业统计调查及各种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 |
法定职责 |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6 号)第三条:“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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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 号修订)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 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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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 号)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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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组织实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指导监督村级开展普查工作。 |
5.《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8号)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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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负责农民负担和 筹资筹劳的监督 管理。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 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有关农民负担执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 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农民负担 监督管理工作,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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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负责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村上报的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初审;责令改正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行为,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 务院令第9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 理部门负责。”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第七条:“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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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负责实施乡村旅 游规划,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和发展各类乡村旅 游。 |
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组织编制乡村旅游规划,协调争取相关扶持政策资金。 |
1.《河南省旅游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十七 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旅游工作的推 进和管理,并配备工作人员。”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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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参与编制乡村旅游规划并贯彻实施,完善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监管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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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配合做好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及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
县(区):文化和旅游等相关业 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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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
2.《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4年 施行)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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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配合做好食品安 全领域监管工作。 |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其 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改)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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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线索及时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管执法工作。 |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 721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 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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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配合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监管及食品安全 事故处置。 |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 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指导服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卫生部令第70号)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 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 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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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配 合开展事故调查、救治和处置工作。督促村居和食品协管员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和线索,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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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配合做好食品小 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 督管理与服务,做 好食品摊点备案 工作。 |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1.《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年施行)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相关的食品安全工作。”第三十一条:“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小摊点备案卡,并将小摊点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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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 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食品 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 规行为,及时上报。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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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负责做好产品质 量相关工作。 |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 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 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 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第 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 质量监督工作。”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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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对日常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时上报。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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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配合开展非法集 资防范处置和传 销行为查处。 |
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传销工作。指导乡镇做好相关工作。 |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国务院 令第 737 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 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 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 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 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二十九条:“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在上级政府指导下, 做好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防 范化解金融风险。”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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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开展防范非法集资、传销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配合处置及维护稳定等工作。 |
2.《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 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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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负责做好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 |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一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 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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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加强领导和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三、乡村建设(4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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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负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 本农田保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负责辖区内永久基本 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报上级政府批准。建立本级田长制,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工作,健全基层管护队伍,加强巡查检查和责任监管,明确管理主体,实现管理全覆盖。在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按要求与上级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采取措施,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土地调查工作。”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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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 号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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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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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负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乡镇: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上报,协助做 好执法相关工作。 |
3.《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和农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 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应逐块定位、划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 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得减少,质量不得降低。”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兴修水利,科学灌溉, 保持水土,防止耕地沙化、盐渍化;增施有机肥料,秸秆还田,禁止焚烧;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
法定职责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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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负责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加强辖区内农业和农 村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 综合生产能力。” |
承办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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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负责提出村民委 员会的设立、撤 销、范围调整意 见。 |
县(区):批准村民(居民)委 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 年修正)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 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村民委员 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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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提出、上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方案。 |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设 立、撤销、范围调整或者规模调整方案,按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者决定。”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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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负责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乡 镇开展村(居)委会选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 年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 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 知》(中办发〔2002〕14号);凡举行村民 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地方,省、市、县、乡各级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 构,保证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推动选举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乡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对现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做好村级财务清理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审计 工作。新老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由乡级政府负责主持,村党组织参与。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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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负责指导、监督村(居)委会选举。 |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施行)第八条:“换届选举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该届村民委员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日后,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选举日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 府共同确定”。 |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工作进行指导。按职责分工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行为。监督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的工作交接。负责组织本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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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负责组织和指导村务公开工作。 |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 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 房城乡建设、林业、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 见》(2004年印发):“各级党委和政府 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把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并与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县、乡党委和政府是关键。要建立党政领导责任制,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 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
承办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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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 设,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予以备案,对其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予以责令改正。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按职责分工进行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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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负责村民自治章 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 年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对村民自治章程、村 规民约予以备案,对其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予以责令改正。”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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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负责组织村民委 员会成员的任期 和离任经济责任 审计。 |
县(区):组织部门负责统筹协 调,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政、审计等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 配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乡级党委 和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对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做好村级财务清理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审计工作”。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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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公布审计结果。 |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 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 见》(中办发〔2004〕17号):“县、乡两 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工作。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 计。”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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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负责对村(居)民 委员会的工作给 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指导、支持和帮助社 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推进居民自治,引导居民积极参加社区公共事务和活动,动员居民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对居民公约进行备案。” |
法定职责 |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施行)第四条:“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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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负责推进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
县(区):牵头移风易俗工作, 制定基础方案,强化日常监管、督导。 |
1.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39号):“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 政治功能和组织优势,把推动革除婚丧陋习、抵制天价彩礼、解决孝道式微等问题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推动,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扎实做好落实工作。” |
承办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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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宣传移风易俗政策,推动政策落地。 |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做好辖区内的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文明社会风尚行动,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积极推动践行“光盘行动”。”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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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负责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 会组织的管理和 指导。 |
县(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 责对达到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印发)第三 部分:“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
承办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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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负责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培育、指导辖区社会 组织。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辖区社会组织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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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配合做好区划地 名管理工作。 |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地 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1.《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第十 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经村民会议或者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自然村名称的命 名、更名,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配合上级政府与毗邻 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管理辖区内界线。。”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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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配合做好地名管理工作,提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 称和自然村、社区等居民地名称 的命名、更名申请。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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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负责河湖长制建 设。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印发): “(三)组织形式。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
承办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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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水河湖函〔2021〕72号)第十一条:“乡级河 长湖长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 相关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组织开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洁等,配合上级河长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 行动;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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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负责河湖长制建 设。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全面建立 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组织体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的河湖由上 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河长,河湖所 经村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村河长。” |
承办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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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建立本级河长制,分 级分段组织领导辖区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落实河湖管护责任,对辖区内河湖开展定期巡查,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报告。”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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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
县(区):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1.《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施行)第四 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 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2022〕15号):“做好辖区内节约用水 工作,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发现违反《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行为的,予以制止,并向水利部门报告。” |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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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协助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破坏水资源、水质以及水生态环境的违法线索 及时上报。 |
2、《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2011年实施)第四 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中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单位、社区、家庭、灌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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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配合做好农田水 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 |
县(区):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
1.《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9号)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