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 定 依 据 |
赋权的原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 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 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旗县级 |
如能落实(内司通2024年21号)第四项的保障措施就能承接 否则无法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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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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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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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旗县级 |
同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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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 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 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旗县级 |
同上。 |
4 |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 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 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
旗县级 |
同上。 |
5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 |
行政处罚 |
旗县级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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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 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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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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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 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旗县级 |
同上。 |
7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旗县级 |
同上。 |
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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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 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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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旗县级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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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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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旗县级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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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旗县级 |
同上。 |
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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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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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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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 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旗县级 |
同上。 |
12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 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 |
旗县级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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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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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 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
旗县级 |
同上。 |
14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 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
旗县级 |
同上。 |
1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 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 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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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旗县级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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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 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 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旗县级 |
同上。 |
17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 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 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旗县级 |
同上。 |
18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 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 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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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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