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兰桥镇法定职责事项清单
(20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牵头板块 |
区县牵头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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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生产加工小 作坊、食品摊贩、家庭集体宴席服 务活动经营者的 监督管理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 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市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第三十二条 未经特定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区域内摆摊设点的,特定区域管理者有 权制止;不能制止的,应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三条 对家庭 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 行。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市场监管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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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等工作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第六条乡(镇)政府 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做好食品安 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市场监管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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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组织地质灾 害应急处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 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 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参与地质灾害防 治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 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地质灾 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 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和处理。第三 十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并按照国 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分级报告。情况危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 即组织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必要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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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 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 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编制执行防汛抗旱预案。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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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转移受洪水威胁群众并妥善安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 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 活安排。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三十条 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当地 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防汛预案组织群众转移。实行集中转移的,应 当告知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 情况特别紧急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 实施强制转移。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局、 水利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牵头板块 |
区县牵头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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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实施消防规划,开展群众性 消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 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 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 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 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消防救援 支(大) 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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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 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 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的安全常识,提高 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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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组织森林火灾扑救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森林防 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 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 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 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局、 林业局 |
9 |
调查处理自用船舶交通事故 |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自用船舶发生交 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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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乡镇自用船舶登 记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乡镇自用船舶,应当 向船舶所有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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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状况的 监督检查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 产工作的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 督检查。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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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签单发航制度 实施情况定期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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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 管理人员的考评。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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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乡镇渡 口渡运安 全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 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渡 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 口存 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交通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牵头板块 |
区县牵头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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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 府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定期组织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 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第二十五条 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抢救,做好善后处 理工作。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第五十三条 辖有村的 街道办事处,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 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住房城乡 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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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 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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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责令恢复标志和护林 碑牌,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 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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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 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 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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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重庆市村镇 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村 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但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应当责令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补办审批手续,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且 不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二)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 营性的供水工程或者供水设施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在规模化供 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的。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 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水利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牵头板块 |
区县牵头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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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重庆市村镇 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化 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 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 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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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重庆市村镇 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 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 失:(一)损坏村镇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二)在村镇供水 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的;(三)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挖坑( 沟、井)、 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四)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 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的;(五)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 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的。第五十三条 本 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 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 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实施。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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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重庆市村镇 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随意停止供水的;(二)未按照 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实 施供水应急预案的;(四)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病人或 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 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 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水利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牵头板块 |
区县牵头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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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重庆市村镇 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 )阻挠供水设施抢修的;(二)盗 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 ( 三)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的; (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 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 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 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 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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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重庆市水资 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厕所、化粪池;(二)设立粪便、生 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 库、堆栈;(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四)从事规模畜禽养 殖、网箱网栏养殖;(五)排放工业污水;(六)其他污染饮用水 水体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 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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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的处罚( 涉及村 道)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 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 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 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 构负责实施。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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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 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 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经济信息 委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牵头板块 |
区县牵头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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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鉴定为危房且 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做出强制治理决定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 使用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 行为。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居民对 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村危房,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工程治理、搬迁改造,确保困难群 众基本的居住安全。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 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 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 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 制治理决定。第五十三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镇规划、 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 职责。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住房城乡 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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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未取得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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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损坏村庄和集 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 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 )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的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的,由村 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 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破坏绿化、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有其他 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五十三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镇 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 履行的职责。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城市管理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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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 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000元以上 3000元 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的罚款。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卫生健康委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牵头板块 |
区县牵头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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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 等设施的检查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 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 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 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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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 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 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消防救援 支(大) 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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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城乡规划实施 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 日常巡查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 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 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一)在自然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 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 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第七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 应当建立 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在建违法建筑的行为, 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规划自然 资源局、 城市管理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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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造成村道、村道 附 属设 施 损坏,拒不接受现 场调查处理的, 予以强制扣留车 辆、工具;逾期 不接受处理,并 且经公告三个月 仍不来接受处理 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 卖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 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 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 善保管,不得使用。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 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扣留的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公 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抵扣应缴赔 偿费及罚款后,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超过部分余款退还当事人。 前两款规定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实施。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交通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牵头板块 |
区县牵头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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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受理信访投诉 |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 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 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 事项。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 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 享。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信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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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信访事项查询 |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 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 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 事项。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 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 享。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 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 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信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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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民间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 导所辖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 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 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 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 纠正。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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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协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 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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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国安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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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 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公安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牵头板块 |
区县牵头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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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 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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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牵头组织社会面 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 |
《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第十一条 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禁毒、综治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会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禁毒社会组织、村(居)委员会等具体实施。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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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戒毒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公安局、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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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刑满释放人员救济安置帮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 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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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监测预警工作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 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第十五条 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 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 性及其表现形式等。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金融管理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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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乡道、村道入 口 处设置必要限高、限宽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 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入口处设置必 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抢险救 灾等应急通行需要。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交通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牵头板块 |
区县牵头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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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征兵事宜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 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 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征兵工作条例》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 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 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人武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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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公平竞争环境建设的相关工作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平竞争环境建设的相关工作。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市场监管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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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 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 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 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 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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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 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 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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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消落区 日常管护 |
《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办法》第五条 消落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消落区的 日常管护工作。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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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工作。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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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耕地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 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 土地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 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 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第四十二条国 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 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 散地和废弃地。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牵头板块 |
区县牵头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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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 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 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重庆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 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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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闲散地和废弃地整治、改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 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 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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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 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 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 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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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 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 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 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 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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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村庄、集镇规划编制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 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 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 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本行政区域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 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牵头板块 |
区县牵头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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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核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 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 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 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委、规划 自然资源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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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乡村公共设施、 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和村 建设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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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乡镇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 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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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宅基 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 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 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 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 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 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 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 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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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竣工现场验核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作出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建设位置和建设规模进行现场验核。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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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占用、挖掘公路、 公路用地或者使 公路改线涉及乡 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 利、通信等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 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交通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牵头板块 |
区县牵头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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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涉及乡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 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 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申请。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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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涉及乡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 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 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 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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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涉及乡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 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 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 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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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涉及乡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 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 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交通局 |
|
69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涉及乡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 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 (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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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涉及乡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 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 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 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交通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牵头板块 |
区县牵头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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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 口涉及乡道、 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八)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 口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 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 (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交通局 |
|
72 |
更新采伐公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涉及乡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九)更新采伐公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 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 (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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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制定村镇供水应急预案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村镇供水应急 预案。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水利局 |
|
74 |
开展村民委员会 成员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重庆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行使财务审批权的人员应当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和行使财务审批权 的人员,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任期届满离 任或者因辞职、罢免、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任期未满离任的,应 当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届满离任的,由区县(自治县)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选举委 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公布;因辞职、罢免、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 任期未满离任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审 计结果应当在离任后三十 日内公布。任职期内,本村五分之一以 上的村民提出审计要求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 日内组织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适用本办法。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所规定 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 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 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张榜公布。第五十七条 在撤销村 民委员会设置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 选举时应当适用本办法规定。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 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 的职责。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 委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牵头板块 |
区县牵头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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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支持和促 进农村产业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 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 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 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 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 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 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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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乡村人才队伍建 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 力量。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 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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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开 展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 口、 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返 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动力,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提质 增效,建立防止返贫大数据监测平台,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 监测预警和帮扶,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加强扶贫项目资 产后续管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第六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履行乡村振兴促进相关职责的,适用本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 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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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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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开展经济普查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 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 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 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统计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牵头板块 |
区县牵头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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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开展污染源普查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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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开展人口普查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 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 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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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开展农业普查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 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 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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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人民调解员因工致伤致残提供医疗和生活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 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 活救助。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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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国企部分困难双解人员社会保险 补贴申请初审 |
《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办理程序( 一 )申报申请享受缴费补 贴的困难“双解”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 社会保障服务所( 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二)初 审 1.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的 申报材料进行初审。2.对审核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按月将审 核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对 审核不合格的 ,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除《职工档案》之外的申报资 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将《职工档案》交所在 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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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申请国企困难下岗分流人员社保缴费补贴审核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重 庆市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确认表》,向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申报进行身份认定。原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后,向本人 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牵头板块 |
区县牵头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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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参保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 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 并实施。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三条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 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 程〉的通知》: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 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 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第1.1.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 保登记,所列行使层级包括“省、市、县和基层平台”。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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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办理 |
《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 暂行)》第六条资格认证由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乡镇(街道)、 村(社区)社保服务平台办理。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