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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工作流程图33个+配合事项工作流程图66个(含事项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96000字)VIP专享

提纲:

1.SF乡镇(街道)权责清单

2.SF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工作流程图

3.SF乡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

4.SF乡镇(街道)配合事项工作流程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

2.《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5.《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二、编制要求(六)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

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

4.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办〔2020〕35号):(三)提升服务能力1.持续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

4.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办〔2020〕35号):(三)提升服务能力1.持续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

4.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办〔2020〕35号):(三)提升服务能力1.持续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2.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创新试点方案》的通知(六办发〔2021〕8号):二主要内容(三)改革三类事项试点内容:1.深化“放管服”改革

4.金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金安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审批确认权限下放操作规程》的通知(金民务〔2021〕82号)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从2014年起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

2.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承包期内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对承包地进行调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

2.《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予以认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号):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

3.《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皖食药安办〔2017〕56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

1、水利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蓄滞洪区村民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登记

2、滞洪区内村民的承包土地发生变更时

2、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发生变更时

1.《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3.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1.村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

5.受委托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6.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

7.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

8.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9.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10.编制、修改乡道规划

1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

1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

13.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14.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15.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

16.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17.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18.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1.申请条件:受灾户

1.村委会审查申请

19.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转报

20.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2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流程

22.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23.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24.承包期内农村承包地调整的审核

25.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1.土地承包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6.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

27.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8.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流程图

29.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报

30.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流程图

1.聚餐发起人提前三天向所在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认真填写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申请表

3.详细填写聚餐人数和聚餐举行地点

1.食品留样不得少于48小时

2.乡镇食安办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3.乡镇食安办对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汇总

4.经验总结

31.兵役登记

1.接待、介绍兵役登记相关政策及登记流程

1.乡镇(街道)人武部界定并填写兵役登记结论

32.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

33.蓄滞洪区居民补偿金的审核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9.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1〕28号):24.强化日常监管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100号):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皖办发﹝2021﹞8号):支持乡镇(街道)做好对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

1.《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

2.《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联互通的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2.《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3.《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六)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

2.《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村〔2021〕37号):“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市负总责

1.《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四)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

2.《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县(市、区

1.《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2.《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各地要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

3.《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2.《旅行社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2.《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条: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36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为省防指办事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突发事件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Ⅰ级、Ⅱ级森林火险县(市、区)应当建立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

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三)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1.《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

  2.《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的规划和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2.《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1.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执法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4.殡葬管理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5.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6.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

一、责任部门

7.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8.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9.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10.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执法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11.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12.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实施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13.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14.河流流域及相关涉水企业的水质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15.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16.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深度治理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17.扬尘综合治理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18.重污染天气应急对应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1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20.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21.秸秆禁烧专项整治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22.对企业生产加工产生噪声、建筑工地夜间施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23.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24.对违规使用和售卖瓶装液化气行为的监管执法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25.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治理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26.内河交通及乡镇渡口渡船安全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27.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28.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29.渔业监管执法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30.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31.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监管执法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32.农药、肥料监督管理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33.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34.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管执法

一、职责部门:

二、流程图

3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36.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37.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监管执法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38.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39.对擅自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行为的监管执法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40.红色资源中文物的保护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41.对擅自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43.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监管执法

一、职责部门

二、流程图

4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一、职责部门

二、流程图

4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46.防汛抗旱组织实施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47.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48.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49.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执法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50.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日常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51.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52.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和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53.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54.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消费维权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55.对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56.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57.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58.对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59.成品油非法经营监管执法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60.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漏物料等行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61.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62.林木采伐的审批后监管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63.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64.消防安全监管执法

一、责任部门

65.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66.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一、责任部门

二、流程图

附件:

1.SF乡镇(街道)权责清单

2.SF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工作流程图

3.SF乡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

4.SF乡镇(街道)配合事项工作流程图

附件1

XX区乡镇(街道)权责清单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1

行政

许可

农 村

宅 基 批准书》 和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证(使用原 有

基 地

其 他 非

农用地)

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 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 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建立健全宅基地分 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 制度,完善宅基地用 地标准;及时将农民 建房新增建设用地 需求通报同级自然 资源和规划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 划、土地利用计划和 规划许可等工作,在 国土空间规划中统 筹安排宅基地用地 规模和布局,满足合 理的宅基地需求,依 法办理农用地转用 审查报批和规划许 可等相关手续。

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 核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 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 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 起,在5个工作日内 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 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仅限乡

镇、涉

农街道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 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三、严格农村宅基地 审批。(七)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1.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 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 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农业农村 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 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2.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村 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况下,确需改建 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简易审批程序。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2

行政

许可

在村庄、集

镇规划区修

建临时建筑

物、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 的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

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 行业务指导。

严格控制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和其他设施,确有需要 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3

行政

许可

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由本

集体经济组

织以外的单

位或者个人

承包经营的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 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 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 划、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仅限乡

镇、涉

农街道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4

行政

许可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统一

经营的林权

流转给本集

体经济组织

以外的单位

和个人的流

转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2.《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

仅限乡

镇、涉

农街道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5

行政

许可

受委托对农

村居民采伐

自留山和个

人承包集体

林地上林木

的采伐许可

证的审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 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 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 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未委托乡镇实施的,林业部门负责核发采伐许可证。

已委托乡镇实施的,林业 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并加

强监督。

根据区级林业部门委托,依 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仅限乡

镇、涉

农街道

6

行政

强制

对未依法取

得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

或未按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 证 的,责令停

止建设、 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 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等 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仅限乡

镇、涉

农街道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7

行政

强制

防汛采取非

常紧急措施

遇到阻拦和

拖延时组织

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 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指导乡镇开展工作,采取非 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 延时,对不配合的单位和 个人组织强制实施。

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 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若 当事人依然阻拦和拖延,报 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执 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8

行政

确认

确定村道公

路用地外缘

的建筑控制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 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 划等部门按规定做好县 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

的确定和公告等工作。

在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 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仅限乡

镇、涉

农街道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9

行政

规划

编制乡镇国

土空间规划

及村庄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 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建立国土空间规 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 规合一

5.《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 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 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 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二、编制要 求(六)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政府审批,其中市辖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报市级政府审批,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 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全部或部分土地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内的乡镇,应当与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详细规划编制的业务指导,并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仅限乡

镇、涉

农街道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10

行政

规划

编制、修改 乡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乡道规划由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第二款: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 政府编制乡道规划。

在区级交通部门的协助下,编制、修改乡道规划,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仅限乡

镇、涉

农街道

11

行政

裁决

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位

之间林木所

有权和林地

使用权争议 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林业部门负责对单位之间 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 责对乡镇林木、林地相关 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仅限乡

镇、涉

农街道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12

行政

裁决

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位

之间的土地

所有权和使

用权争议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 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 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农村个人 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处理。城市个人之 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土地跨行政 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

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仅限乡

镇、涉

农街道

13

其他

权力

对非法种植

毒品原植物 的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在乡镇(街道)。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 除。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14

其他

权力

最低生活保

障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于202197日印发)第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的审核确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低保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八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 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

24项: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 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 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

4.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 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办〔202035:(三)提升服务能力1. 续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积极推广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舒城经验”,加大 改革落实力度,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落实好20 工作日内完成低保、特困的办理政策等,推进全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均衡纵深发展。同时,加强各级职责落实,村(社区)要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乡镇(街道)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要履行 监督指导职责。

民政部门加

导。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 予以批准,并在申 请人所在村(社区) 公布和乡镇人民政 府网站长期公示; 示后报区民政部门 备案。对不符合条 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 明理由。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15

其他

权力

特困人员供

养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安徽省民政厅于 2021820 日印发)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 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 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

24项: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 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 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

4.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 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办〔202035:(三)提升服务能力1. 续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积极推广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舒城经验”,加大 改革落实力度,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落实好20 工作日内完成低保、特困的办理政策等,推进全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均衡纵深发展。同时,加强各级职责落实,村(社区)要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乡镇(街道)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要履行 监督指导职责。

民政部门加

导。

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 予以批准,并在申 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和乡镇人民政 府网站长期公示,公示后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不予批 准,并书面向申请 人说明理由。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16

其他

权力

临时救助审 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省民政厅、财政厅于202197日印发)第四条第三款: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第十二条: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

24项: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 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 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

4.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 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办〔202035:(三)提升服务能力1. 续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积极推广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舒城经验”,加大 改革落实力度,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落实好20 工作日内完成低保、特困的办理政策等,推进全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均衡纵深发展。同时,加强各级职责落实,村(社区)要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乡镇(街道)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要履行 监督指导职责。

民政部门加

导。

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审 审批工作1. 一般急难型救助,救助由村级直接救助;2.对较重急难型救助,由乡镇直接 审批;3.严重急难型救助,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17

其他

权力

孤儿基本生

活费审核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四、 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 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 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 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2.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社会救助综合改 革创新试点方案》的通知(六办发〔20218):二主要内容(三)改革三类 事项试点内容:1.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社会救助管理审批确认权的放管结合, 优化相关社会救助服务流程,在全市范围内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 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审批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转变发展理念,突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优化,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秘〔202119)

4.金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金安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审批确认权限下放操作规程》的通知(金民务〔202182号)。

民政部门加

导。

财政部门根

据同级民政

部门提出的

支付申请,

将孤儿基本

生活费直接

拨付到孤儿

或其监护人

个人账户。

负责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 本生 核、审批工作,对 申请人和孤儿情况 进行核实并提出意 见,上报区民政部 门备案。为保护孤 儿的隐私,应避免 以公示的方式核实 了解情况。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18

其他

权力

自然灾害生

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 〔2020〕948号)第八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救助补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方式的,应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采取实物救助方式的,要规范采购程序,确保安全卫生、及时高效、公正有序地发放到群众手中。

财政部门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进行审核,规范救灾资金和救助款物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 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19

其他

权力

农村为村民

设置公益性

墓地的审核转报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民政部门对乡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区民政部门。

仅限乡

镇、涉

农街道

20

其他

权力

辖区内有关

争议及矛盾

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 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司法、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并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辖区内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林 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的纠纷时,乡镇(街道)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经乡镇(街道)人 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调解, 化解争议纠纷。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21

其他

权力

公共租赁住

房申请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 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房产中心、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等工作,对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 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和民政部门。

22

其他

权力

城镇住房保

障家庭租赁 补贴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 条第一款: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 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 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

2.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 ),该事项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房产中心、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发放等 工作。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 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上级有关 部门。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23

其他

权力

业 主委 员 会、临时管

理规约备案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 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 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进行业主委 员、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24

其他

权力

承包期内农

村承包地调 整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 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发包方将讨论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 划、林业等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及时会同乡镇(街道)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工作,及时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核、上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变更材料收集准备等工作。

仅限乡

镇、涉

农街道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25

其他

权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 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 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第一款: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 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 划等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农村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备案。

仅限乡

镇、涉

农街道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26

其他

权力

组织开展动

物疫病强制 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 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 好监督检查。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27

其他

权力

对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规范执法程序,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排除、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复查等措施,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加强对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28

其他

权力

对陆生野生

动物造成人

身伤害和财

产损失补偿

申请的初审转报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 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财 政、民政、农业、卫生、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 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 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 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市、县人 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对于不能及时发放补偿费、申请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预支部分补偿费,年终按照补偿决 定的全部金额结清。

林业部门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 日内,根据具体 情况组织本级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 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林业部门提出。林业部门应当在7 日内组织调 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林业部门 作出补偿决定,财政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自接到补偿申

请之日起5

,对野生动

物造成的人身

伤害或者财产

损失情况进行

调查,提出初

步处理意见,

并将补偿申请

相关材料和初

步处理意见一

并报县级林业 部门。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29

其他

权力

医疗救助待

遇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2.《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予以认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低收入 人口基本信息录入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并标明低收入人口类别(属多种类别的,分别予以标明),同步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 及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推送。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低收入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直接享受相 应的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人口中其他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国 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 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批的程序,实行依申请救助。

医保部门负责审核相关医疗费用。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家庭总收入情况和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负责对除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

成员、特困供

养人员和返贫

致贫人口等实

现一站式救助

外的医疗救助 对 象 、公示和上 报。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30

其他

权力

农村集体聚

餐厨师备案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 承办者依法承担。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前款规定的群体性聚餐 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 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农村集 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3.《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 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皖食药安办〔201756):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负责 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落实四员工作职责,及时 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农村集体 聚餐实行备案制度。

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 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50 200 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居) 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1 399人的,由所在乡镇(街 道)派食品安全管理员或宣传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由所在乡镇 (街道)报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31

其他

权力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 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 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人民武装部负责审查 乡镇(街道)上报的兵 役登记情况,并加强对 乡镇(街道)的业务指 导。

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32

行政

确认

蓄滞洪区居

民财产登记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 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 ()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 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 机构领取补偿金。

1、水利部门指导乡镇 人民政府对蓄滞洪区 村民的房屋及附属物 进行登记。

2、滞洪区内村民的承包土地发生变更时,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及所涉及村对蓄滞洪区居民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登记,并进行乡镇、村两级公示,在规定时间内村民无异议的,予以建档立卡,并以村为单位对公示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登记。

2、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 地发生变更时,村委会应及时汇总,并向乡镇报告,乡镇核实登记后,报区级相关部门备案。

仅限丁

集、罗

集、固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33

其他

权力

蓄滞洪区居

民补偿金的 审核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 ()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 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 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 机构领取补偿金。

财政部门负责工作方案制定,核实补偿标 准,资金申报、落实、拨付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补偿范围和对象核定,财产损失统计、审核、汇总;应急部门负责已运用蓄泄洪区和受灾范围的界定。

乡镇政府在资金拨付到位后,及时制定补偿方案,确定补偿群众范围及补偿到各村的具体金额。村委会提供原始名 单,在开展群众评议及确定户具体补偿金额后,公示无异议后,支付给群众。

仅限丁

集、罗

集、固

注:XX区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目录》是梳理乡镇(街道)法定权责事项编制形成 ,乡镇(街道)承担主体责任 ,区级职能部门承

担配合责任 ,并依法划分区级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职责边界 ,以备注形式区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同权限。

附件2

XX区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工作流程图

1.《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

核 发

Shape1

材料齐全的,乡镇(街道)窗口受理

部门联审

材料齐全的,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完成联合审查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

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

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

否取得用地计划。

业农村部门负责审

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

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 合宅基地一户一宅和

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 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

等。

审批

由乡镇(街道)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建设单位或个人

审查

所在地村民委员会

公示

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调查

乡镇(街道)调查或检查相关材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进行业务 指导。

乡镇(街道)所对地类进行审查、对规划进行审核

审批

乡镇(街道)对该项目进行审批

3.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1. 村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 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 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将相关材料交乡镇审核。

受理

农 业

镇(街道)窗口

审核(审批)

由乡镇(街道)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

、自然 资 源 和 规划、林 业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备案

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

方案审批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受理

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

然资源和规划、林 业等部门按照职 责 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审批

乡镇(街道)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

5.受委托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未委托乡镇实施的,林业部门负责核发采伐许可证。

已委托乡镇实施的,林业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林业站进行审查。安排

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

采伐作业设计。

1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踏

20个工作日)审查结果报

乡镇分管负责人审批作出许

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6.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

改正

区内巡查

资 农 农 城 部 照 分 行 指

等 按 责 进 务

源 业 村 管 门 职 工 业


发现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等情况

由乡镇(街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导。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除。 按期改正。

7.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

织强制实施

Shape9

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对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强制实施。

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制作实施强制通知书。

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工作。

乡镇(街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送达实 施强制通知书,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履行 的义务并告知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 法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 在送达回证书上签字。

当事人不自动履行。

当事人自动履行,结案、归档。

报告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结案、归档

8.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路修建项目落成

道路现场勘测、规划、设

界定区域范围

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 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 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 范围为公路用地, 自公路用地 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 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 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 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 定。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具 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 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 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建筑控制区

向村民公告

通运输、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 部门按规定做好县道、乡道两 侧建筑控制区的确定和公告等 工作。

9.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根据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编制单位和部门(委托资质单位编制)。

基础资料收集,地形图测量、形状图测量等前 期工作,形成前期调研成果报告。包括驻村调查情况统计、村民参与规划记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详细规划编制的业务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规划草案初稿的形成,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

规划草案的形成,公告 (时间不少于30 日)。

自然、用地、交通、基础设施等现状进行分 析(包括底图底数、约束性指标、村域管控、 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村庄规划文本初稿形成。

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修改方案。

村庄规划初步方案经镇政府审查后,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根据审查意见形成规划方案审议稿。

乡镇、村两级召开相关会议对规划审议稿审议形成规划草案。

报乡镇政府进行审查,修改后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

乡镇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送审稿及相关意见等资料送区政府审批。

组织实施

10.编制、修改乡道规划

镇(街道)对乡道规划进行调查研究

交通运输部门负 责指导、协助乡镇(街道)编制乡道规划。

过公开招标等规范程序委托第三方具 有资质的机构形成编制、修改乡道规划初 稿

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修改方案。

乡道规划初步方案经乡镇(街道)审查后,报区交通部门审查。

根据审查意见形成规划方案审议稿。

乡镇(街道)召开相关会议对规划审议稿审议形成规划草案。

报乡镇(街道)进行审查,修改后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

乡镇(街道)将规划方案送审稿及相关意见等资料送区政府审批。

公布实施

1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

地使用权争议处理流程图

申请人需携带林权证或林权权属相关证明等材料到

乡镇(街道)申请

受理

乡镇(街道)对材料

进行初审

调解

然资源和规划部 门会同林业部门负 责乡镇林木、林地 相关争议处理的业 务指导

上报

对第一轮调解不成功的,上报区林业 部门进行第二轮调处

结(第一轮调解)

成功后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

用权争议处理流程图

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书、相关证据及其他证明材料

受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派驻乡镇中心所受理

调解

然资源和规划等 部门负责对乡镇土 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处理的业务指 导。

上报

对第一轮调解不成功的,上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第二轮调处

结(第一轮调解)

成功后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镇(街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村、居委员会在辖区内开展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排查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村、居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铲除,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乡镇(街道)会同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多或不听村、居干部劝告的,报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处罚,并加强教育,结果及时报乡镇(街道)相关部门。

14.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村(居)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条件。

村(居)对入户调查后符合的申请人召开评议会,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由村民代表 现场评议,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可不进行民主评议。村(居)对评议结果公示3天,期满无异议报送乡镇(街道)审核,如有异议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乡镇(街道)对提

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并开展入

户调查。

乡镇(街道)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定期召开评审会,结合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低保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乡镇(街道)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进行审核确认,依法作出准予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的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审核确认结果书面上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乡镇(街道)将结果公示3天,期满无异

议的发放低保证,从下月起享受低保待遇。

15.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

Shape21

村(居)受理

符合法定条件

Shape22

镇(街道)民政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入户调查。

乡镇(街道)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定期召开审核会议,综合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乡镇(街道)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进行审核确认,依法作出准予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的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审核确认结果书面上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Shape23

16.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Shape24

Shape25

Shape26

乡镇(街道)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定期召开审核会议,综合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2天。

Shape27

发放临时救助金。

17.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村(居)受理,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报乡

镇(街道)民政机构。

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审查,

依法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乡镇(街道)民政入户调查,核实孤儿家庭经济状况并做好调查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对申报材料确认审批,签署意见。

乡镇(街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

镇(街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 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 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18.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人申请

1.申请条件:受灾户;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

评议到户

1.村委会审查申请;2.村委会入户调查;3.召开村 民代表会评议;4.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乡镇(街道)应急机构调查核

实并公示;制定救灾款物救助

花名册

区应急局审批(3 个工作日)

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进行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应急部门 规范救灾资金和救助款物的使用管理,严格登记造册、张榜 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

19.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转报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申请进行审核

区民政部门受理,审查。

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区民政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现场勘查

区发改委批准立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批准用地,区民政部门批准筹建

区民政部门验收、批准经营

20.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区内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的纠纷

乡镇(街道)调查了解事实真相

乡镇(街道)人民

调解委员会依法依

规调解,化解争议

纠纷

达不成协议

法、 民政等部门 按照职能分工加强 业务指导,并加强 相关政策法规宣传 教育。

告知可以通过行政、仲裁、 诉讼等途径解决

达成协议

2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流程

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

是否符合条件

上报区房产中心、区民政局

区房产中心、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做好审核

房产中心、民政部门做好公示、登记等工作,对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22.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请人向所在村居委会

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对申请材

料进行审核

乡镇(街道)对申请材

料进行审核

区房产、民政、财政部

门按职责分工对申请材

料进行审核

房产、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示、登记、发放等工作。

办结

23.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

请人申请

乡镇(街道)负责

对报送的相关材

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进行业主委员、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办结

对通过批准开具备案通知

书、刻章证明。

24.承包期内农村承包地调整的审核

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 划、林业等部门加强政策宣 传和业务指导,及时会同乡 镇(街道)做好农户之间调 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工作,及时变更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书。

镇(街道)组织 实地勘察、审核

报上级部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会同乡镇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工作

按程序公开公示审批结果

乡镇(街道)会同有关部门放 线界定,对土地进行调整

25.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1.土地承包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乡镇(街道)审查

业农村、 自然资源 和规划等部门进行业 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备案

26. 组 织 开展 动

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

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乡镇(街道)申请防疫疫苗

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发放防疫疫苗

乡镇(街道)召开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布置动物强制 免疫工作,发放疫苗到村级动物防疫员。

各级防疫员分片逐村逐户对存栏畜禽进行免疫 接种,免疫卡发放及畜禽标识的打挂。

村(居)委会负责协助 免疫工作的开展,必要时 协助村级防疫员对存栏畜 禽进行强制免疫接种。

乡镇(街道)春、秋季动物强制免疫期间,做好畜禽强免工作的监督指

导。

乡镇(街道)审核

对村级防疫员的工作进行随机抽查、考核打分。

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区农业农村部门对饲养动物的单位

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

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

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畜禽强免工作结束

27.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镇(街道)执行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计划

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

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各行业领域进行

安全检查

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

发现安全隐患

发现安全隐患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有

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排除、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复查等措施

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

门处理。

28.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流程图

申请人需携带相关证明等材办理申

受理

乡镇(街道)对材料进行初

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

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上报

上报林业部门按程序审批。

29.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报

人申请

受理,申请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

乡村振兴部 门负责返贫 致贫人口、脱 贫不稳定人 口等防止返 贫监测对象 的认定和信 息共享。

民政部门负 责认定家庭 总收入情况 和是否符合 低收入家庭

财产 件,负责特困 人员、低保对 象和其他农 村低收入人 口身份认定 和信息共享。

核:依法对申请人提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医疗费用

审核,提出意见。

决定

对于不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或医疗费用达不到救助标准的患者,材料退回;对于符合救助的统计做表上

报送医疗保障部门,医保部门负责审核相关医疗费用。

30.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流程图

1.聚餐发起人提前三天向所在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 认真填写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申请表;

3. 详细填写聚餐人数和聚餐举行地点;

村委会根据就餐人数分类指导

就餐人数400人以上的, 所在乡镇(街道)报请区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指导

餐人数 50-200 人的, 由 就餐人数 201-399 的,由所在的乡

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 镇(街道)派食品安全管理员或

货信息元现场指导宣传员到现场指导

现场核查1.现场审查厨师资质和健康证,做好登记;2. 场检查菜单,严禁卤菜、发芽土豆、四季豆之类的高风险食材;3.现场查看厨房“三防”措施、饮用水、厨房和就餐 地点卫生条件;4.现场监督厨师食品留样、餐具消毒情况。

食品安全风险告知

现场与聚餐发起人签订风险告知书和其他风险防控责任状

村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 院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做应急预案

行聚餐

信息汇总

1.食品留样不得少于48小时;

2.乡镇食安办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3.乡镇食安办对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汇总

4.经验总结。

31.兵役登记

武装部登记宣传发动,适龄青年携带身份证、户 本、毕业证进行兵役登记。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 前往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乡镇(街道)武装部登记

1.接待、介绍兵役登记相关政策及登记流程;2.填写兵役登记表。

初审:1.核对户口簿;2.

验适龄青年的身份证和学

历证明;3填写政治审查情

况结论并签名。

初检:1.测量身高、体重、

检查视力;2.询问病史;3.

填写身体目测情况结论并

签名。

发放通知书

1.乡镇(街道)人武部界定并填写兵役登记结论;2将个人信息录入计算机;3.汇总、 上报区人武部审批;4.乡镇(街道)人武部发放预征对象通知书;5.告知预征对象相 关事项。

32.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

水利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蓄滞洪区村民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登记。

洪区内村民的承包土地 发生变更时,农业农村部 门应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 府进行备案。

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发生变更时,村委会应及时汇总,并向乡镇报告,乡镇核实登记后,报区级相关部门备案。

镇人民政府及所涉及村对 蓄滞洪区居民的房屋及附属 物进行登记,并进行乡镇、 村两级公示,在规定时间内 村民无异议的,予以建档立 卡,并以村为单位对公示的 房屋及附属物进行登记。

33.蓄滞洪区居民补偿金的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工作方案制定,核实补偿标准,资金申报、落实、拨付等工作

应急部门负责已运用蓄泄洪区和受灾范围的界定

利部门负责居民 财产登记及变更登 记,补偿范围和对 象核定,财产损失 统计、审核、汇总

乡镇政府在资金拨付到位后,及时制定补偿方案,确定补偿群众范围及补偿到各村的具体金额

村委会提供原始名单,在开展群众评议及确定户具体补偿金额后,公示无异议 后,支付给群众。

附件3

XX区乡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

序 号

牵头

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1

区教

体局

校外培训

机构监管 执法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 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9.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双减作专 门协调机制,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在教育部 设立协调机制专门工作机构,做好统筹协调,加强对 各地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完善工作 机制,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按照双减工作目标任务,明确专项治理行动的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突出 工作重点、关键环节、薄弱地区、重点对象等,开展 全面排查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形成警示震慑。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 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128):24.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 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建立问题台 账,定期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落实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强对 校外培训机构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 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专项整治,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 业垄断行为。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 和办事处作用,将校外培训机构巡查纳入网格员日常 工作。

教育部门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双减 有关工作。

宣传、网信部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网信部门配合教育、通信管理等部门做好线上校外培训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学校课后服务性或代收费标准,制定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指导政策。

民政部门做好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监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 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校外 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线上校外 培训机构监管、审批工作。

应急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监管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消防日常监管工作。

将校外培训机构巡查 纳入网格员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劝 导制止,并上报给相 关部门;协助相关部 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配合相关部门开 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治 联合执法。

序 号

牵头

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2

区教

体局

中小学幼

儿园安全

风险防控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 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 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 职责。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 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100 ):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 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 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 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 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 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与 保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落 实本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 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 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学校 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教学设施与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 饮用水及校内公共场所。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配合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序 号

牵头

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3

区人

社局

保障农民

工工资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 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 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 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 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 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 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 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 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 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 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 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司法行政、自然 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 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部门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 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银行、审计、国 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加强欠薪预警排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上 报有关部门,并配合 关工 作;加强对拖欠农民 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 调处工作,防范和化 解矛盾,及时调解纠 纷。

序 号

牵头

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4

区民

政局

殡葬管理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殡葬管 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 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 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除因条件限制的金寨、岳西、旌德、绩溪、休宁(不含县城)、歙县(不含县城)、黟县、 祁门、石台、青阳、东至11个县和黄山区为土葬改革 区外,其他各市、县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实行火葬 的地区内少数交通不便难以开展火葬的边远乡、村,可暂不实行火葬。具体乡、村由当地县(市、区)人 民政府提出,由省民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暂不实 行火葬的乡、村除外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 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禁止土 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尊重少数民族 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五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 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 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建造殡 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计划。

民政部门牵头开展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对乡村骨灰存放处、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及时审批;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查处殡葬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开展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在清明节、中元节等节点,对重 点区域开展殡葬改革 宣传教育,普及科学 知识,破除封建迷信;组织实施公益性公墓 (骨灰堂)等殡葬设 施建设的申请、选址、建设、管理等工作;加强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三沿 五区”等区域日常巡 查监管,发现违法行 为及时劝导制止,并 上报给相关部门;协 助相关部门及时核实 投诉举报,配合相关 部门查处殡葬违法行 为,协助做好现场处 置、说服教育、社会 维稳等工作。

序 号

牵头

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5

区民

政局

养老服务

综合监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 过程。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 制定配套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 实。依托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统筹协 调,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本意 见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皖办发20218):支持乡镇(街道)做好对养老服务机 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 入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的赋权清单,建立乡镇(街道) 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

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建立乡镇(街道)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 行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统筹乡镇(街道) 村(社区)网格监管 力量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协助做好投诉举报调查取证等工作。

序 号

牵头

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6

区公

安分

出租房屋

和流动人

口管理

1.《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 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 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2.《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四条:省和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联互 通的原则,逐步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 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流动人口信 息资源共享的要求,完善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办理工作。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 服务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交通运输、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完善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协助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 关的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 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 治安管理工作。

序 号

牵头

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7

区公

安分

道路交通

领域安全

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 道路交通工作。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 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 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 告后放行。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农业(农业机械)、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控制线内私搭乱建乱占及随意开口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 任制,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对辖区内乡级、村级道路安全隐患进 行全面排查,建立工 作台账,对发现的安 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 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 施,并及时上报相关 部门处理。

序 号

牵头

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8

区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对违反土

地管理法

律法规行

为的监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 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或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问题线索后,及时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依法查处,并通报乡镇(街道)相关情况。

统筹乡镇(街道) 村(社区)网格监管 力量,对辖区内违反 土地管理等违法行为 进行日常巡查,发现 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 实,及时上报有关部 门处理;配合自然资 源和规划、农业农村 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 实地核查,协助相关 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 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等 工作。

序 号

牵头

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9

区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对违反城

乡规划法

律法规行

为的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 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2.《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 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 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 处罚权。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审批、

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反规划情况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定性为违法建设并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交城管部门依法处罚。

城管部门负责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处, 并通报乡镇(街道)相关情况。

统筹乡镇(街道) 村(社区)网格监管 力量,对辖区内违反 城乡规划等违法行为 进行日常巡查,协助 做好日常规划建设的 宣传工作;按规定对 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 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超出乡镇(街道)权 限的,将发现违法线 索的核实情况及时上 报有关部门,并协助 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序 号

牵头

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10

区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基本农田

保护监管执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 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 理工作。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 不减少。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 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 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 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发现或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问题线索后,及时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依法查处,并通报 乡镇(街道)相关情况。

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 保护管理工作,发现 破坏基本农田的行 为,要立即制止,并 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等工 作。

序 号

牵头

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11

区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对非法采

矿行为的

监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 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 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 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 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 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 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 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 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 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 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 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 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初步确认违法行为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并通报乡镇(街道)。相关执 法部门接到举报或移交案件后,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取证,对违法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 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乡镇(街道) 村(社区)两级网格 化监管力量,对辖区 内矿产资源开展日常 育工 作;发现违法线索进 行初步核实,及时上 报有关部门处理,配 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 确认、秩序维护等工 作。

序 号

牵头

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12

区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地质灾害

防治组织 实施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 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 治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 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 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 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 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应急管理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加强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 现险情或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派人赶 赴现场,进行现场调 查,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 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 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 带;情况紧急时,可 以强行组织避灾疏 散,防止灾害发生或 者灾情扩大,并按照 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 级报告的规定,向上 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报告。

序 号

牵头

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13

区生

态环

境分

饮用水水

源地环境

综合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 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 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 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 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 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 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 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 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 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 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 府。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 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 规定。

3.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公安、卫 生计生、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

作,拟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保护区标志和隔离设施设置,明确设立点位、标准和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 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 志;对辖区水源地保 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 查并做好记录;对巡 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有关部门,并协助做 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 工作。

序 号

牵头

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 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 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 作。

第十一条: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 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序 号

牵头

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14

区生

态环

境分

河流流域

及相关涉

水企业的

水质监测

和污染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 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 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 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 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 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 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 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 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

统筹乡镇(街道) 村(社区)网格监管 力量,对辖区内河流 流域、涉水企业等开 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 录;对巡查发现问题 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门,并协助做好水质 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 工作。

序 号

牵头

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

乡镇(街道)

15

区生

态环

境分

危废、

废源头管

理和排查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 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负责。

第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涉危废企业制订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审核,监督指导企业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监督管理危废收集、贮存、利用单位,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完成申报登记,制定管理计划,对乡镇(街道)相关工作进行评估通报;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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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工作流程图33个+配合事项工作流程图66个(含事项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96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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