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四)项
(一)项
(二)项
(五)项
(一)项
(二)项
(三)项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附件4
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权力事项清单 (2022版)
〔共涉及9个类别832项具体事项,分别为行政许可13项、行政处罚758项、行政检查13项、行政 强制1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给付12项、行政奖励3项、行政确认3项、其他类权力事项27项,其中包 括镇街体制改革以来分三批下放镇街实施的 755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 类型 |
备注 |
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 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 许可 |
|
2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 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 正)第十一条 |
行政 许可 |
|
3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
《殡葬管理条例》(2012修订)第八条 |
行政 许可 |
|
4 |
对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修订)第十四条 |
行政 许可 |
|
5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修正)第五十二条 |
行政 许可 |
|
|
6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 正)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修订)第三十四条 |
行政 许可 |
|
7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变更、换证、补发的审 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第 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行政 许可 |
|
|
8 |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第 八条 |
行政 许可 |
|
9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 、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
行政 许可 |
|
10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 请的审核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116号)第十八条 |
行政 许可 |
|
11 |
村庄建设规划审核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116号)第六条、第十四条 |
行政 许可 |
|
12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 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11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行政 许可 |
|
13 |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修正)第二十八条 |
行政 许可 |
|
|
14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 |
《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民发〔2016〕 184号) |
行政 确认 |
|
15 |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 2016〕147号) |
行政 确认 |
|
16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粤府令262号)第五条 |
行政 确认 |
|
17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强制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 正)第六十五条 |
行政 强制 |
|
18 |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计 生委、工商总局、食药总局令第9号)第二 十四条 |
行政 奖励 |
|
|
19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 正)第三十六条 《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第 三条 |
行政 奖励 |
|
2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
《印发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27号)第 二条、第三条 |
行政 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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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 正)第五十八条 |
行政 检查 |
|
22 |
对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 (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 |
行政 检查 |
|
23 |
公共场所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十二条 |
行政 检查 |
|
24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十二条 |
行政 检查 |
|
25 |
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 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 修正)第五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行政 检查 |
|
|
26 |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39号令)第十九 条第一款 《消毒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三十六 条 |
行政 检查 |
|
27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三十六 条 |
行政 检查 |
|
28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对学校卫生日常 卫生监督、学生使用的用品日常卫生 监督、学校校舍预防性卫生监督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1990] 第1号)第二十八条 |
行政 检查 |
|
29 |
学校校舍新、改、扩建的竣工验收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1990] 第1号)第六条第二款 |
行政 检查 |
|
|
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 正)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五条 |
行政 检查 |
|
31 |
防汛准备和汛前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 第三十一条 |
行政 检查 |
|
32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 检查 |
|
33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 第五十二条 |
行政 检查 |
|
34 |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夫妻 的扶助金发放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 正)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 细则》(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第二条 |
行政 给付 |
|
|
35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 正)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2〕 71号)第二条。 |
行政 给付 |
|
|
36 |
内地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 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
行政 给付 |
|
|
37 |
发放高龄老人补(津)贴 |
《关于印发汕尾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 发放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2〕 82号) |
行政 给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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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认定 |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 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 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的 通知》(粤民规字〔2021〕1号) |
行政 给付 |
|
|
39 |
审批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 〕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
行政 给付 |
|
|
40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 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 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的 通知》(粤民规字〔2021〕1号) |
行政 给付 |
|
41 |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修订)第二 十条 |
行政 给付 |
|
42 |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 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修正)第三十七条 |
行政 给付 |
|
43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 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 正)第四十四条 |
行政 给付 |
|
44 |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 |
行政 给付 |
|
45 |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修订)第三 十三条 |
行政 给付 |
|
|
46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修正)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修订)第五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
47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 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二 款 |
行政 处罚 |
|
48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 查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014修订)第二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
|
49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 正)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条 |
行政 处罚 |
|
50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
51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 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条、第 五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
|
52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拒绝或 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 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 三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
|
53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 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
|
54 |
对违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 正)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修订)(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 七条第二款 |
行政 处罚 |
|
|
55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擅 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 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 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 正)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 订)(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七条 |
行政 处罚 |
|
56 |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 令第241号)第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
57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 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
58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
|
59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 正)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 订)(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七条 |
行政 处罚 |
|
60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 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 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 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 正)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修订)(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 五条 |
行政 处罚 |
|
|
61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 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修订)(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 七条第一款 |
行政 处罚 |
|
62 |
对侵占、破坏或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三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
|
63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 正)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修订)(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 四条 |
行政 处罚 |
|
64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 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
|
65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 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 处罚 |
|
66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 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 四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
67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
|
68 |
对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 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 正)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行政 处罚 |
|
69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 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 订)(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条 |
行政 处罚 |
|
|
70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 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 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 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 和监理业务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号)第四十四条 |
行政 处罚 |
|
71 |
对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 罚:(一)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或者弄虚作假的;(二) 未完成最低 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 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 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 个月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014修订)(国务院令653号)第二十九 条 |
行政 处罚 |
|
|
72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和资质而擅自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2修 正)第三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
73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三十七条 |
行政 处罚 |
|
|
7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 、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的行政处 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014修订)(国务院令653号)第二十七 条 |
行政 处罚 |
|
|
75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二)不建立防灾预 案制度,不向指定的地质环境监测部 门报送监测资料的;(三)不对矿区 范围内的危岩、危坡、开裂带、沉降 区和塌陷区设置警示标志的;(四) 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破坏矿区地质环 境的 |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修 正)第六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
76 |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 订)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
|
77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 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修订)国 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七条 |
行政 处罚 |
|
|
78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为 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 正)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修订)(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 三条 |
行政 处罚 |
|
79 |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 订)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
80 |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 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 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 处罚 |
|
|
81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 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四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
|
82 |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修 订)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
83 |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 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 第394号)第四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
84 |
对违反规定对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
|
85 |
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建构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 五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
86 |
对违反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 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
87 |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 订)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
|
88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 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号)第四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
89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 条 |
行政 处罚 |
|
|
90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 正)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修订)(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 六条第一款 |
行政 处罚 |
|
|
91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 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 、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 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城市生活垃 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
92 |
对建设单位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
行政 处罚 |
|
|
9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 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 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
94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 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
|
95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 集、运输的企业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从事城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或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 |
行政 处罚 |
|
96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 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 |
行政 处罚 |
|
97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 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 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 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 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认可的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 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 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未 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 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 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 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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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 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 、歇业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 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 处罚 |
|
|
99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超过占用期限的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正)》第十九条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修正)》第 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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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正)》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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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 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 修正)》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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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 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 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 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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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 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第一十二条、第十七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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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 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 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 量,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歇业;向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 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 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 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未 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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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 重支架或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 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 、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 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人员;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正)》第 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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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动用明 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 燃易爆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 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 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 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 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正)》第五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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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当地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正)》第 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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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 等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活动的行政处 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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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 设施或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订)》第 三十五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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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正)》第 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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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管道燃气用户委托不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 、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正)》第 六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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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正)》第 四十六条、第九条第四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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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情况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正)》第 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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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燃气经营企业给报废、超期未检和 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给残液量超 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给非自有气 瓶或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 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超出经营许可 范围经营;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 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从事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正)》第 十六条、第五十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正)》第十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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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正)》第 五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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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燃气经营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当地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维 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正)》第 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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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在批准 的供气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 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 安全供气;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 下,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拒绝向具 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供气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正)》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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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燃气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 电话、抢险抢修电话,未设专人值班 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正)》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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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 卧气瓶;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 合格、无技术档案或报废的气瓶;存 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用明 火试验是否漏气;自行清除气瓶内的 残液;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除事故 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擅自开启、 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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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 互混接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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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综合未按国家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 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四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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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的影响或严重影响;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的影响或严重影响,未采取应急 处理措施;未按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 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 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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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未报送 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 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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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 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产生的污泥 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五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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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五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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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履行日常巡查 、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 修;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 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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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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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 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 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 、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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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四款、第五十七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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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 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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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未按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 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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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 更,排水户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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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 水许可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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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排放 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综合没有立即停止排 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并未按 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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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妨碍、 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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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在城市绿地内 的对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 悬挂重物;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 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 物;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 物质,堆放、焚烧物料;在城市绿地内, 以树承重、就树搭建;在城市绿地内,采 石取土、建坟的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 绿化的娱乐活动;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 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破坏树木支架、栏杆 、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 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擅自 砍伐、迁移城市绿地内树木花草、绿化设 施;损害城市绿地内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擅自迁移、砍伐城市绿地内古树名木,损 害古树名木致死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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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建设单位 委托不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进行无证设计和施 工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第一十二条、第一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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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城市绿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第一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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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 到规划设计要求,或未与主体工程同 时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修 订)》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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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 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 、挖坑取土或设置其他物体,或倾倒 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 、安置其它设施或接用电源;擅自迁移、 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可能影响 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 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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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不具备白蚁防治单位设立条件而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年修 正)》第六条、第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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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国家和地方 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的行政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年修 正)》第九条、第十四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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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进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行政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年修 正)》第十条、第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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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 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未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 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行政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年修 正)》第一十二条、第十七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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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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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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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 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 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 营;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违 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8修订)》第五 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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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损毁或 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 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8修订)》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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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损坏或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8修订)》第五 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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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属于违法建筑而出租房屋;不符合 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出租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而出租房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而出租房屋的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 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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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出租人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 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 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 准;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 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 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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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 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 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 或租赁终止,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 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的行政 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十九条、 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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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 正)》第三十五条、第一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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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 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 六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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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 、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 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 者降低节能效果;擅自拆改供暖、燃 气管道和设施;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 增加楼面荷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 修正)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8修订)》第五 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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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 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 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 正)》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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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规 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 的,或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 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 正)》第四十一条、第一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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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 正)》第四十二条、第一十七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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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 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 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 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 人同意;房地产经纪合同未由从事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签订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向交易当事 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未按规 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16修正)》第一十四条、第一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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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 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16修正)》第二 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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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未经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房地产经 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政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16修正)》第二 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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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以 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 交易;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 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 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 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 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政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16修正)》第二 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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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给予 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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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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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 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九条 、第五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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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 域公告;建设单位未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8修订)》第一十二条、第一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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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 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公斤/平方厘米 (0.4 兆帕)以上的煤气 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 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 路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 补缺或者修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 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 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依附于 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 定办理批准手续;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 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批准的位 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 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9修正)》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168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 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 一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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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 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 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 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 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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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 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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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 (2020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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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 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未 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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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 施工的行政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 正)第二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9修正)》第七条、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9修正)》第一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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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9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 第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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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021年修正)第一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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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修订)》第二条、第一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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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冒 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十八 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修订)》第一十三条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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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施工单位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六条第 二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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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施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一十八条、第二十六 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修订)》第一 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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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违反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 正)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九 十五条、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 条、第二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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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 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 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 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未在施工现场的 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 、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 护服装;未依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 合格后登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 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 条、第三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四十五条、 六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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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施工生产经营单位未依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 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 正)》第三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七 条第一款第(六)(七)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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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拒不执行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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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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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劳务 人员工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行政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8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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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检测单位未取得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 正)》第二十六条、第四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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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行政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第二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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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 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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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对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 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 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行政处罚 |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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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个人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经许 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 高度、层数和面积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七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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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 十三条、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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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对建设单位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 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 款、第七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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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 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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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未经验线;验线不合格,建设工程擅自开工 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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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 用途的;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第一十三条、第一十四条、第十七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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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第一十条、第一十一条、第十四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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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对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按照燃气 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 动;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 具备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条件,仍继 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超越燃气经营 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第一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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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五十七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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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 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 燃气设施铺设情况即擅自施工,未采 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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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未按规定备案;未 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接到 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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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对城市供水单位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城市供水单位、二次 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委托检测;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 ,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城市供水单位使 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 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 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城 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 、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水质信息;违反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 安全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第七 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十条、第一十 一条、第一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 九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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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对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未按国家 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进行建设;10万立方 米/日以上(含10万立方米/日)规模或投资 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供水工程, 未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0万立方米/日以下规模或投资额 5000万元以下的供水工程,未由地级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 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不符合国家规 定的标准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城市新建、扩建供水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未向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组织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进行验收 ;新建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进行资质申 报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2019修改) 》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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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未委托 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未按照有 关的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2019修改) 》第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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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对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 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堆放 物料或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活 动;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 ,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未与城市供水 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2019修改) 》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一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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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对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未设置中间水池间 接加压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2019修改) 》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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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对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盗 窃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改装、拆 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未经城市 供水企业同意,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单 位将其自建的供水管道,擅自与城市 公共供水管道连接,未经城市供水企 业审查同意,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在管道 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使用 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内 部供水管道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2019修改) 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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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对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供水企业的供 水管网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或间断供水;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不做定期检查、维护,造成供水设施损坏 或发生供水事故;供水设施发生故 障,影响正常供水,不及时抢修的行 政处罚 |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2019修改) 第一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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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不按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 污水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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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规定事先报告或采取应急处理措 施,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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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五十四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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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国家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 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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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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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未记录产 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未接受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开展 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未指导、监 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未 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 ,未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未保持生活垃 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未明确生 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未制止混 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未督促检查垃 圾分类,未将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0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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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 、焚烧或堆放生活垃圾;未将家庭装 修废弃物或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 件家具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而将其投放到垃圾 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0修订) 》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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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对餐饮垃圾产生单位未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未将餐饮垃 圾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 理,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 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依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按时 收集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 合规定的转运或处置设施、垃圾运输 线路未避开水源保护区;餐饮垃圾处 置单位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使用未经无害化 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0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 九条 |
行政 处罚 |
因法律 法规依 据废 止,该 事项暂不实 施,待 经程序 市政府 公告后 予以收 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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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实行生活垃圾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 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 滴漏污水;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 类的生活垃圾;擅自收集、运输处理 境外和省外垃圾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0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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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0修订) 》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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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对未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 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 集中转运、处置设施;报市、县 (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后,未按先建 后拆的原则,在重建、补建或提供替 代设施前,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 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行政处 罚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0修订)》第三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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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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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对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 定,开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的行政处 罚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 年修正)》第三十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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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对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未领取建设工 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地下工 程;未按规定审查设计文件,擅自施 工;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 使用或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 程结构设计;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 器材的定型、生产未执行国家统一标 准的行政处罚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 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十三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十七条、第 一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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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对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处罚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 年修正)》第六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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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市 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 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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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十八 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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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房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一十三条 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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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对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 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 物品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三 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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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 处罚 |
《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9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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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对向城市区域内江河、水库、水塘、 湖泊、渠道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9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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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 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9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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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对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二 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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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护栏 、路 牌、电杆、路灯杆、树木、绿篱、外墙等设施上吊挂、设置、晾晒有碍市 容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一 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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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9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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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对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 条第四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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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将 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 、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9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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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检测出水质或者未达标排放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9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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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对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 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 一条第二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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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对未在施工现场采取覆盖、分段作业 、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 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 条第五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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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对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 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产生的餐饮垃 圾,未交给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 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 一条第四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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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对市民饲养宠物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未对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即时清理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 七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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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 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 条第四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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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 一条第二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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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对收购废品的经营者未保持收购 、存 储场所整洁,未采取措施防止废品向 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 三项 |
行政 处罚 |
243 |
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平整场 地,清除、拆除建筑废弃物和临时建 筑设施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五十 条第五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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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对未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 圾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未采 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 条第五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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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对未将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倾倒在指 定场所,随意倾倒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 一条第五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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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对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 洗活动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 一条第二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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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刻画、涂写、张挂、张 贴宣传品等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 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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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七项、第五十 一条第二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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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对车辆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 、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未 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 沿途泄漏、遗撒或者飞扬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六 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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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对损坏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 卫生设施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 一条第一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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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对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未进行日常维 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 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等影 响市容市貌的,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 条第七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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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对单位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 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2020修 正)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四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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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对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 一条第二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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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对乱扔动物尸体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 一条第二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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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对在中心城区饲养鸡、鸭、鹅、兔、 牛、羊、猪等家禽家畜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 六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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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对霓虹灯、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 、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未按规定设 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 条第七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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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对未在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 化,并在进出路口设置车辆冲洗槽、 冲洗池等冲洗车辆设施,防止出场车 辆带泥上路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 条第五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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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对未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 条第五项 |
行政 处罚 |
259 |
对临时摊档不及时清理其经营产生的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五十 一条第二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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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共厕所、垃圾 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 一条第一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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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对企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 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 第三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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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 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 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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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有《烟花爆竹 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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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 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 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第四十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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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第三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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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 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 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第四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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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第三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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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 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 正)第二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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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地设置在统一建筑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 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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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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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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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 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 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 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 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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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 工作规范》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 正)第一百三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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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为的行 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 正)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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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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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 书)和宣传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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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对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产 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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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对卫生质量、卫生服务、卫生管理制 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 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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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 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为 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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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 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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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 确定的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九 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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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 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生产、经营、 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 合规定与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 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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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对不符合规定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 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修正)》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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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对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 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五 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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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对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 第七项所列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五 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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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对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 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五 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287 |
对有《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 为之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 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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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对有《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二条所列行 为之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 五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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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对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条规 定,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 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第 六十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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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对大规模批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 品,以贿赂、回扣等方式推销假冒伪 劣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 行为条例(2020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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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 施不予配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019修正)》第二十 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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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 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儿童看护 、保教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2010修正)》第二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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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 六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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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对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 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三 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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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 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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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对学校为学生设置厕所不符合国家规定,无洗手设施,寄宿学校无学生洗 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 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三 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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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对学校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三 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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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 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 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未按要求提供保健待遇和定期进行体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 四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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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对普通中小学校使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的行 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 四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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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对学校未给参加劳动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的行政 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 四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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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用品、保 健用品达不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 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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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对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 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 条、第二十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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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对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 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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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 、卫 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招收未 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 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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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 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 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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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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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 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 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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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对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 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20修正)》第二十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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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对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 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20修正)》第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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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而以设计、制作、代 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20修正)》第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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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票据、账 户、合同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20修正)》第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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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 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五十 八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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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对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 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场所 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20修正)》第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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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制作或者提供 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的行为的处 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20修正)》第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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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对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20修正)》第五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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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对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 品技术和方法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20修正)》第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317 |
对生产、销售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20修正)》第十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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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 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三 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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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对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的处罚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9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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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对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 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 装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20修正)》第十条、第五十六 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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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对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 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20修正)》第十条、第五十六 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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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条、第五 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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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对伪造、租借、买卖或涂改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伪造、租借、买卖 和涂改本条例规定的各种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 (2002修订)》第二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因酒类 许可证 已无办 理,该 事项难 以实 施,该 事项暂 不实 施,待 经程序 市政府 公告后 予以收 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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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执行标准的酒类 产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合格产品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假冒 专利,盗版复制的酒类产品;生产、 销售伪造产品产地的酒类产品;生产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伪造他人注 册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 (2002修订)》第六条、第三十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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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认 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 志、防伪标识等标志的;伪造或者冒 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他人注册 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 过期、失效、变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酒类产品;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 或者添加剂配制酒类产品;假冒专 利,盗版复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 (2002修订)》第六条 |
行政 处罚 |
326 |
对随意摆摊设点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 修正)》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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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未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质量 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 销售,并未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告;食品等其他批发市场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未协助工商行政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 海洋渔业等行政部门定期对进场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查检测,并提供方便; 抽查检测结果未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示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 修正)》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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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对销售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 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 修正)》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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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对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 修正)》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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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 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 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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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对除依法降价处理的鲜活商品、季节 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经营者 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从事以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的价 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及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方式使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价格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 本的行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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