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
(二)组织全校党员、干部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及党的主题教育活动
(三)对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五)健全重大决策公示和听证制度
(六)加强党风、校风、学风建设
(七)支持纪委监察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一)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二)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
(三)协助党委、行政开展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起草、制定有关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
(五)负责对具有轻微违纪行为的科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六)对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七)加强调查研究
(一)按照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的主题教育活动
(三)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
(四)积极配合纪委监察部开展工作
(五)实行党务、院务公开
(六)结合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定、课题申报、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学术诚信等工作环节
(七)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八)带头执行《党章》《准则》《条例》等规章制度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部署安排、督促落实
(三)对年度责任分工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或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应负责任的
(四)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
(五)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欺上瞒下的
(六)违反规定程序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失误
(八)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组织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
(二)认真整改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坚决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实行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二级院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岗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教育防范与责任追究相结合,推动管党治党全面覆盖、层层传导;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常管长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党委书记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纪委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董事长为董事会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校长为行政系统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校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制订工作计划,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组织全校党员、干部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及党的主题教育活动,构建和谐校园。
(三)对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
(五)健全重大决策公示和听证制度,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都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六)加强党风、校风、学风建设,纠正损害学校、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
(七)支持纪委监察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纪委、监察部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以下职责:
(一)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党委、行政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研究、部署和督促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提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意见、阶段性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和年度分工安排,报党委、行政审定。
(三)协助党委、行政开展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的
(四)起草、制定有关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五)负责对具有轻微违纪行为的科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被举报反映的单位和干部进行调查、谈话。
(六)对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行政提出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