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党建44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2.《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4.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决定
1.《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18年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2.《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2021年实施)“五、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
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
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
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三、增强城市基层党建整体效应(一)强化市、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四级联动
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条:“……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施行)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
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4.《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019年施行)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
1.《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019年施行)第二十五条:“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2.《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全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
2.《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其他依据内容涉密
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
4.其他依据内容涉密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施行)第七条:“(三)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
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2.《黑龙江省实施办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地)辖区、县、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2.《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修正)第三条:“全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3.《黑龙江省实施办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2.《黑龙江省实施办法》(2018年修正)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2021年实施)“(四)培养高素质农民队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2021年实施)“(六)培育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
(九)打造农民工劳务输出品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2021年实施)“(十)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2021年实施)“(十四)加强乡镇党政人才队伍建设……(十五)推动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十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培育计划……(十七)加强农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八)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十九)加强农村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2021年实施)“(二十)培养农业农村高科技领军人才
(四十一)营造良好环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3.《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九)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第十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考察和调查
2.《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二十五)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环境
3.《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2020年印发)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2.《中国工会章程》全文
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总工办发〔2019〕24号)“二、主要工作职责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全文
2.《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青发〔2019〕8号)第六条:“团支部的成立
3.《共青团中央印发的通知》(中青发
4.《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5.《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青发〔2020〕13
6.《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先队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
3.《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5.《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和的通知》(妇字〔2021〕6号)第四条:“乡镇妇联、村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6.《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九、各级信访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等组织应当认真接待因家庭暴力前来投诉的受害人
1.《中共中央办公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
2.《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黑办发〔1998〕15号)“三、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二)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
二、经济发展68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第七十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
3.《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新突破的决定》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全文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十二、坚持和完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3.其他依据内容涉密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
2.《中共黑龙江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四、深入推进党建引领乡村
1.《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3.《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二十八)构建‘亲’‘清’新型政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5.《中国残联、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6〕9号)“三、更新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
1.《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三)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2.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规定
1.《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
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2.《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
1.《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2.《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2.《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
1.《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2020年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印发)“(十六)强化组织领导
3.《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农组〔2018〕1号)“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4.《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农厅规〔2020〕1号)第八条:“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及服务组织主要职责包括:1.市、县级交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交易结算、交易档案管理、交易业务培训与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2020〕3号)全文
1.《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2.《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
1.《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黑财农〔2020〕146号)第四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文件全文
1.《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黑财农〔2020〕146号)第四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文件全文
1.《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
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展现代烟草农业的指导意见》(国烟办〔2007〕467号)“积极推动传统烟叶生产向现代烟草农业转变
1.《黑龙江省“十四五”特色经济作物发展规划》“(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
2.《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加强蔬菜和特色农产品生产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52号)全文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2号)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全文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十二、坚持和完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3.其他依据内容涉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全文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十二、坚持和完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3.其他依据内容涉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全文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十二、坚持和完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3.其他依据内容涉密
三、工作措施(四)促进融合发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五)加快农产品初加工发展
1.《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以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为发展主线
2.《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
三、社会治理30项
1.《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建设
2.《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第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3.其他依据内容涉密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5〕69号)“
(五)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全文
3.《关于深化党建引领网格化管理服务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组通字〔2022〕
1.《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施行)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
2.《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2016年施行)第四条:“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2021年实施)“五、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
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5号)第九条:“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
2.《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
3.《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5号)第十二条:“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全文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2.《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2.《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乡镇、村屯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二、明确工作职责
1.《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50号)“二、动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三)加快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
2.《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黑食药监餐发〔2013〕20号)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2.《黑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纳入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和平安建设工作
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4.《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十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2.《戒毒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三)职业技能培训
3.《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禁毒办通〔2016〕37号)第十一条:“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禁毒、综治工作机构牵头组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2.《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
1.《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2.《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第六条:“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支路、巷道和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区内的冰雪....”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的管护单位或者使用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民兵工作条例》第五条:“……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
4.《民兵战备工作规定》第四条:“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
2.《黑龙江省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的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七条:“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
1.综合执法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基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21〕3号)
四、文化建设17项
1.《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全文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七、加强组织领导
2.《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文明委〔2003〕9号〕第四条:“……创建活动蓬勃开展
1.《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
2.《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四、主要措施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一、坚持依法控辍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
2.《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九、完善工作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2.《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1.《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条:“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2.《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十六)强化社会动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
2.《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公共发〔2021〕
(四)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
五、生态环境保护31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
2.《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2.《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通知》(黑政规〔2021〕3号)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5.《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二)统计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1.《农田水利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2.《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工作
1.《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污染防治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28号)“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固化压块以及秸秆机械化还田指导工作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三)组织形式
2.《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水河湖函〔2021〕72号)第十一条:“乡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
2.《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当根据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三条:“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4.《草原防火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农业农村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植物保护、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
3.《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4.《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活动的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1.《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2022年1月施行)第二十八条:“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进行检查
2.《黑龙江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黑农厅联规〔2021〕8号)第三条:“依照《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的规定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
2.《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二、以河长制湖长制为平台
1.《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规〔2020〕3号)第二十五条:“……日供水人口规模不足1000人的供水水源
1.《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
2.《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黑自然资规〔2020〕1号)第三条第四款:“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土地用途、占地面积、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等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后
六、公共服务36项
1.《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全文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通知》“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第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将待核实人员名单按居住地进行分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2号)第三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
1.《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黑民规〔2021〕16号)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授权)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作
2.《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黑民规〔2021〕1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3.《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指南》(黑民规〔2022〕1号)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
2.《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黑民规〔2022〕7号)第三条:“县级民政部门是县级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的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
2.《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3.《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
6.《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医疗保障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
1.《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差找不到的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工作释义》“当事人首先要提供对原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找而未找到的档案遗失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2.《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3.《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7号)“(八)初审
5.《关于加强和改进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的意见》(黑残联字〔2020〕10号)“(二)主要目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年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
2.《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国拥〔2015〕5号)“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2.《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全文
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
1.《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2.《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
2.《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二、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
1.《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关于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通知》(2006年实施)全文
七、综合保障14项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3.《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信息工作的意见》(2012年印发)“信息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依据
4.《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黑保局发〔2009〕6号)全文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施行)第四条:“乡镇党委、政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全文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黑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
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厅发〔1983〕64号)第三条:“各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均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3.《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1号)第三条:“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2号)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3.《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条:“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
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4.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加强和创新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
2.《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
1.《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十一)健全乡村财务管理
2.《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4月1日)“改制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1.《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
2.《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乡镇职责任务清单
序号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任务 |
乡镇职责任务 |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主体 |
配合 实施 |
一、基层党建44项 |
||||||
|
1 |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指导乡镇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
将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并开展研讨。制定学习方案和学习计划,组织全 乡(镇)党员干部开展政治理论学习,认 真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开展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宣讲和培训学习,在群众中开展形式多样的理论宣讲活动和群众性主题宣教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2.《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全文。 3.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和二十届一中全会有关文件。 4.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决定。 |
乡镇 |
组织部 宣传部 党校 |
|
2 |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高质量 发展。 |
党委、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 |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制定符合实际、能推动本地高质量发展的举措。按照县 委、县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制定的发展 规划,落实本乡镇发展各项措施。在 群众中开展形式多样的理论宣讲活动和群众性主题宣教活动。 |
黑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十三届一次、二次全会有关文件。 |
乡镇 |
组织部 宣传部 党校 |
|
3 |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 党组织的决议。 |
党委宣传和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党中 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 党组织决议。组织、宣 传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开展相关工作。 |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 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 党组织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 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 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组织 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用理论武装头脑, 带领全体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 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充 分利用农村大喇叭、微信群、微信公 众号、电子屏、宣传板、宣传栏等方 式开展宣传,形成立体化传播阵地。 |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党 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 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 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
乡镇 |
组织部 宣传部 党校 |
|
4 |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 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 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 乐业。 |
政法委负责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
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推进平安中国 、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 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 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 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 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 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 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 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施行)第五条:“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 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 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 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 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 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 |
乡镇 |
政法委 |
|
5 |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做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 建设等工作。 |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开展 相关工作。 |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好依法行 政、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 会议通过)“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 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 、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
乡镇 |
司法局 |
序号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任务 |
乡镇职责任务 |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主体 |
配合 实施 |
|
6 |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
司法部门负责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 导,负责组织协调、督 促检查,研究解决法治 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指导、支持和帮 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
1.《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18年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二十九 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每 季度至少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成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集中学习。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明 确专人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村民、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完善法治 宣传设施,依托图书室、活动室、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通过法律咨询服务、法治文艺活动、法治宣传专栏 等形式,培养城乡居民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引导城乡居民依法表达诉求、化解纠纷、维护权益,履行法 定义务。” 2.《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2021年实施)“五、 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一)加强基层依法治理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加大乡村(社区)普法 力度,实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完善和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开展面向 家庭的普法主题实践活动,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建设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模范守法家庭, 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 治理体系,加强乡村(社区)依法治理,探索实行积分制,因地制宜推广村民评理说事点、社区‘法律之家’ 等做法,打造基层普法和依法治理有效阵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 处化解综合机制,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 建,加强动态管理,提高创建质量,促进乡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措施在城乡 基层落地生根。” |
乡镇 |
司法局 |
|
7 |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落实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乡镇 开展相关工作。 |
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意识形态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
内容涉密,职责相对清晰,不再明确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乡镇 |
宣传部 |
|
8 |
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联系党外 代表人士,做好服务保 障;开展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 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 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 等统一战线工作。 |
统战部门统筹协调指导 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 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指导乡镇开展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 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统一战线工作。 |
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将党外知识分子思 想政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 党外代表人士的联系培养、意见收集 、活动联谊事宜,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加强与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和 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 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 侨胞和归侨侨眷等沟通、联络交流。 |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 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 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十条:“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 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
乡镇 |
统战部 |
|
9 |
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 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 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 设;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 |
党委要发挥“一线指挥 部”作用,坚持抓乡促 村,抓好各项工作的组 织实施。组织部门指导 乡镇严格落实“三会一 课”、党员领导干部双 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制定“夺旗争星” 活动方案,做好指导和 考核工作。确定软弱涣 散基层党组织,制定帮 扶措施;加强对各乡镇 整顿工作督导。 |
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工作水平 。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和党员领导 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常态化制度化,全 面抓好“夺旗争星”活动开展。严格 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村级组织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直接责任。 |
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第十八条:“党 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 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 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各级党 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 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乡推进、整县提升。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 。” 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 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 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入党志愿书等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推 动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稳妥有序处置不合格党员。” 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2019年印发)“三、增强城市基层党建整体效应(一)强化市、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四级联动。逐级明确党建工作职责任务,市委抓好规划指导,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区(县、市、旗)委提出思路目标,具体指导推动,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街道党 (工)委抓好社区党建,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整合调动各类党建资源,强化‘龙头’带动;社区 党组织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兜底管理辖区内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逐级健全党建联席会 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定期沟通、上下协同解决问题。上一级党建联席会议应当吸收下一级党组织成员 参加,并强化对下一级党建联席会议的指导。街道、社区党建联席会议负责人,可由上级党员领导干部兼任。 建立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调度通报、动态管理、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 |
乡镇 |
组织部 |
序号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任务 |
乡镇职责任务 |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主体 |
配合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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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做好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
组织部门指导基层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 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 义务。健全党员积分量化管理和基层党组织评星定级制度,深化党员 分类管理工作。组织 开展并指导党员教育培训。 |
负责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监督党员干 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督指导村级发展党员工作,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壮大基层党 员队伍。落实党员积分量化管理和基 层党组织评星定级制度;开展党员集 中培训、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认真 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 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 助。 |
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第三十二条:“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 流动党员管理。”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 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 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 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 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 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 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4.《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019年施行)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 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 、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第十七条:“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 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第十八条:“党支部 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第十九条:“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 ,党组织负 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第二十条:“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 中轮训。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第二十二条:“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 ,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
乡镇 |
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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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
组织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开展相关工作。 |
具体承担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工 作,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 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 |
1.《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019年施行)第二十五条:“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 织的隶属关系。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 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 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 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第三十二条:“基层党组织 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第三十三条:“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 。乡镇党委应 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 2.《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全 文。 |
乡镇 |
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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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做好党建阵地建设和经费 保障工作。 |
组织、财政部门负责协 调有关部门及时足额拨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党员活动经费、服务群 众专项经费等财政专项资金和党费补助。 |
加强党建阵地建设,整合党群服务中 心功能,落实有关要求。 |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 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乡 推进、整县提升。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 。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应当包村联户,经常沉下去摸情况、查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2.《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把党的政 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推动党和国家机关彰显政治属性,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 作示范。” |
乡镇 |
组织部 财政局 |
序号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任务 |
乡镇职责任务 |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主体 |
配合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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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党费收缴。 |
组织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开展相关工作。 |
按照标准收缴所辖支部党员的党费, 并统一缴纳至县委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 |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2008年施行)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 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 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 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 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 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 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 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
乡镇 |
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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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
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责任清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
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制定 思想政治工作责任清单,明确落实措 施和推进步骤,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 想政治工作。善于运用思想政治工作 和体制制度优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 |
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中国共产党第 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 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2.其他依据内容涉密,职责相对清晰,不再明确。 |
乡镇 |
组织部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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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乡镇 党委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
乡镇党委对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落实理论 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责任,做 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划>的通知》(2017年印发)“各 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 责任。” |
乡镇 |
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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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 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 反腐败工作。 |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
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 执行情况,协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
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 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 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 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 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 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 问责工作。” 4.其他依据内容涉密,职责相对清晰,不再明确。 |
乡镇 |
纪委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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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督 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涉嫌违纪问题。 |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指导乡镇纪委开展相关工作。 |
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检查和审查 本乡镇党委管理的党员及下属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涉嫌违纪问题。 |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 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 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 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 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019年施行)第七条:“(三)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 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 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
乡镇 |
纪委监委 |
序号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任务 |
乡镇职责任务 |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主体 |
配合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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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归口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 举控告。乡镇党委负责受 理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 |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指 导乡镇受理举报、申诉 、依法依规开展处置工作,对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
负责接收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负责接收 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 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于受理的问题线 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及时将涉 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移交上级部门。 |
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 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 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 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乡镇 |
纪委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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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 议,按权限进行调查、处 置。 |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指导县级监委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意见; 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
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上报 线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 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 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 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 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 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 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 、处置。” |
乡镇 |
纪委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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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
民政等相关部门指导乡 镇开展相关工作。 |
负责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 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居民委员会在不 设区的市、市(地)辖区、县、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工作,动员居民积极完成 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下达的各项任务。” |
乡镇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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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换 届选举。 |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乡镇 开展村民委员会选举。 |
负责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 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修正)第三条:“全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 一部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 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 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选 举工作,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居民委员选举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持进行。” |
乡镇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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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意见。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 销、范围调整。民政部 门负责指导相关业务开展。 |
提出、上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范围调整方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的设 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基层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
乡镇 |
民政局 |
序号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任务 |
乡镇职责任务 |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主体 |
配合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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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做好农村干部队伍培养、配备、管理、使用等工作。 |
党委统一领导,组织、 农业农村、人社、教育 等部门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
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的通知》“(三十七)加强组织领 导。各级党委要将乡村人才振兴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指导、党委 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乡村人才振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把乡村人才振兴纳入人才工作 目标责任制考核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将干部培养向乡村 振兴一线倾斜,选优配强涉农部门领导班子和市县分管乡村振兴的领导干部 ,注重提拔使用政治过硬、实绩突 出的农村工作干部。” |
组织部 农业农村局 人社局 教育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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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开展人才政策宣传、培育 引进、服务保障以及人才资源统计等工作。 |
组织部门负责履行牵头 抓总职责,指导乡镇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 乡镇人才工作考核。 |
根据上级人才工作总体安排,细化实 施方案,抓实人才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2012年印发):“6.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责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 示范引领。14.统筹兼顾,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 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统筹城乡、区域人才资源开发,大力支持农村基层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开 发,积极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坚持自主培养开发人才与引进海 外人才和智力并举。” |
组织部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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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建立人才实训基地,培养 新型职业农民,打造现代 农业科技园,遴选推广农 民群众急需、优质高效技 术等工作。 |
组织、农业农村、人社、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乡镇建立实训基地、科技园区,培养 农村实用人才和筛选适用农技推广的人才。 |
负责具体实施,筛选基地、项目、挖 掘具有潜力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相 关部门负责协调推进。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2021年实施)“(二十五)加快 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强农村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优先支持高水平农业高职院校开展本科层次职业 教育,采取校企合作、政府划拨、整合资源等方式建设一批实习实训基地。支持职业院校加强涉农专业建设、 开发技术研发平台、开设特色工艺班,培养基层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采取学制教育和专业培训相结合的模式 对农村“两后生”进行技能培训。鼓励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留守妇女等报考高职院 校,可适当降低文化素质测试录取分数线。” |
组织部 农业农村局 人社局 教育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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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培养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 |
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负 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
负责筛选高素质农民队伍和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建立农 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加强对农民 合作社骨干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 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2021年实施)“(四)培养高 素质农民队伍。深入实施现代农民培育计划,重点面向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分层分类开展全产业链培 训,加强训后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支持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利用现有网络教育资源,加强农民 在线教育培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培养造就一批能够引领一方、带动一片的农 村实用人才带头人。(五)突出抓好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育。深入推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培 养,完善项目支持、生产指导、质量管理、对接市场等服务。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加强对农民合作 社骨干的培训。鼓励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等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 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农民合作社聘请农业经理人 。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参加职称 评审、技能等级认定。” |
组织部 农业农村局 |
乡镇 |
序号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任务 |
乡镇职责任务 |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主体 |
配合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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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培养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 |
组织、农业农村、发改、人社、财政等部门负 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
负责筛选有创业意愿和就业意愿人 才,联系相关单位或培训机构对本乡镇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并给予一些创业方面的政策支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 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2021年实施)“(六)培育农 村创业创新带头人。深入实施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不断改善农村创业创新生态,稳妥引导金融机构 开发农村创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建设农村创业创新孵化实训基地,组建农村创业创新导师队伍。 ……(七)加强农村电商人才培育。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效果,开展电商专家下乡活动。……(八)培育乡村 工匠。挖掘培养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通过设立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等,传承发展传统技艺…… (九)打造农民工劳务输出品牌。实施劳务输出品牌计划,围绕地方特色劳务群体,建立技能培训体系和评价 体系,完善创业扶持、品牌培育政策……” |
组织部 农业农村局 发展和改革局 人社局 财政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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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加快培养乡村公共服务人才。 |
组织、农业农村、教育 、卫健、文体广旅、住 建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
负责对乡村公共服务人才进行汇总筛 查,对重点人群重点培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 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2021年实施)“(十)加强乡 村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十一)加强乡村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完善 乡村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激励机制,落实职称晋升和倾斜政策,优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十二)加 强乡村文化旅游体育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人才下乡服务,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 倾斜……(十三)加强乡村规划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乡村本土建设人才培育工程,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 和管理,培育修路工、水利员、改厕专家、农村住房建设辅导员等专业人员,提升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及 农村住房建设管护水平。” |
组织部 农业农村局 教育局 卫生健康局文体广旅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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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培养乡村治理人才。 |
组织部门负责牵头,各 相关部门配合并组织实施。 |
加强乡镇党政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村 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实 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培育计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 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2021年实施)“(十四)加强 乡镇党政人才队伍建设……(十五)推动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十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 生’培育计划……(十七)加强农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八)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加强农村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
组织部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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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培养农业农村科技人才。 |
组织、农业农村、工信等部门负责牵头,各相 关部门配合深入挖掘各 类人才。 |
配合各领域人才的汇总和建立健全工 作机制,按需上报各领域人才队伍建 设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 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2021年实施)“(二十)培养 农业农村高科技领军人才。加强优秀青年后备人才培养,突出服务基层导向……(二十一)培养农业农村科技 创新人才……(二十二)培养农业农村科技推广人才。实施基层农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重点培训年轻骨干农 技人员。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二十三)发展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 |
组织部 农业农村局 工业信息科技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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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落实人才项目建设,完善 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通过多种形式选树典型,给予表彰和政策扶持。 |
组织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
负责挖掘、筛选、推荐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相关部门负责协调配合项目相 关查询,确保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典型带动性。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2021年实施)“九、保障措施 (四十一)营造良好环境。完善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建好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农村 发展条件,提高农村生活便利化水平,吸引城乡人才留在农村。通过优秀人才评选、创新创业比赛、职业技能 大赛等途径,每年选树一批乡村人才先进典型,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政策扶持,引导乡村人才增强力争上游、 务农光荣的思想观念。” |
组织部 |
乡镇 |
序号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任务 |
乡镇职责任务 |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主体 |
配合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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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组织召开人大代表会议及人大代表选举。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履行相关职权。 |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指导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工作。领导乡镇选举委 员会,指导乡镇人大换 届工作。 |
组织开展具体换届工作。负责组织召 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要求开展 人大代表选举工作。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 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第四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第六次修正)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十 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十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 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 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3.《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 划;(五)讨论和决定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区域发展总体规划 、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关重大事项;(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七)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十)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 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十一)监督本级预算、决算;(十二)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 令;(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 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五)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
乡镇 |
人大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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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开展 人大代表会议及闭会期间相关工作。 |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指导乡镇开展相关工作,督 促乡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
开展人大代表会议及闭会期间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工 作,办理或督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第六次修正)第十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 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 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第十九条:“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 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 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 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2.《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本届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三)提出选举办法草案;(四)提出属于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五)依法提出和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 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七)组织审议列 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八)依法处理代表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九)组织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十)发布公告;(十一)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 项。”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 职责:(一)组织代表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二)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 告;(三)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地视察 ;(四)安排代表对本级人民政 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根据代表要求,安排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五)安排代表围绕本地区群 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调研等活动;(六)向本级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并向 代表反馈研究处理情况;(七)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八)向本 级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催办检查,并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印发办理 情况的书面报告;(九)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开展测评工作;(十)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十一)组织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采用多种形式,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意见;(十二)组 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十三)筹备和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十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 |
乡镇 |
人大机关 |
序号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任务 |
乡镇职责任务 |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主体 |
配合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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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推进协商民主建设,建立 健全协商联动机制;参与 所在县(市、区)政协换届工作,做好委员人选的推选工作。 |
政协机关负责推进乡镇协商民主建设。 |
建立健全乡镇协商与村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参与所 在县(市、区)政协换届工作,做好 委员人选的推选工作。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年修订)第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 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第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 制定年度协商计划……”第二十七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 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对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 和检查活动。”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 ,在本会会议上有表 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第五十一条:“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 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 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
乡镇 |
政协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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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加强政协委员联络机构建设,联络服务政协委员, 组织政协委员视察、调研 、考察以及就基层社会治理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协商等活动,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
政协机关指导乡镇落实政协委员参与民主协商活动,指导办理委员提案工作,提高乡镇指导 村协调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
办理或督促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建立 完善政协委员联络站,做好委员联络 服务,协助组织开展政协委员视察、 调研等活动。 |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 会组织委员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 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 2.《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二十五)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 良好环境。各级政协组织要把引导委员强化责任担当作为政治任务 ,尊重和支持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 为委员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担当责任提供保障。” 3.《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年印发)全文。 |
乡镇 |
政协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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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强化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推进维权帮扶机制建设, 不断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切实履行好维护广大 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竭 诚服务职工群众。积极开 展职工培训、文体活动、 疫情慰问、送温暖等工 作。 |
县总工会负责加强县级工会自身建设,制定组 织建设任务,指导乡镇 、村、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建立困难劳模和职工档案,督促帮扶 救助措施落实。 |
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 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开 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设“ 职工之家”;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帮 扶救助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 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 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 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 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2.《中国工会章程》全文。 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总工 办发〔2019〕24号)“二、主要工作职责。乡镇(街道)工会在同级党(工)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要是: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 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深化劳动和技能竞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集体 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 ,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 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建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
乡镇 |
县总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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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团 员教育管理、团干部队伍 建设以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服务青少年发展、 少先队等工作。 |
团县委负责指导乡镇团 组织建设、团员教育管理、团干部队伍建设以 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服务青少年发展、少 先队等工作。团县委负 责指导乡镇开展团员关系接转相关工作。 |
负责团组织建设,指导村级团组织开 展团员教育管理、团干部队伍建设以 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服务青少年 发展、少先队等工作。具体负责基层 团员关系转入转出工作。 |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全文。 2.《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青发〔2019〕8号)第六 条:“团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 道)团(工)委提出申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 月。”第三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 保障。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推动党团、群团活动阵地共建共享,积极运用现 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活动、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 3.《共青团中央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团的基层建设着力提升团的组织力的意见 >的通知》(中青发 〔2019〕2号)全文。 4.《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主义青 年团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 青发〔2020〕12号)全文。 5.《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青发〔2020〕13 号)全文。 6.《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先队工作的实施意见 》全文。 |
乡镇 |
团县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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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做好团员关系转接工作。 |
团县委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团员关系接转相关工作。 |
具体负责基层团员关系转入转出工作。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全文。 |
乡镇 |
团县委 |
序号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任务 |
乡镇职责任务 |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主体 |
配合 实施 |
|
43 |
加强基层妇联组织建设,促进妇女发展,加强家庭 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 儿童合法权益,开展服务 妇女儿童工作。 |
县妇联指导建立健全各级妇联和基层妇女组 织,广泛联系团体会 员,指导基层妇女组织按照章程做好妇女思想政治引领、促进妇女发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妇女儿童阵地 建设等工作。 |
贯彻执行上级妇联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指导所辖村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工作,履行引领服务联系妇女职 能,组织开展妇女思想政治引领、促 进妇女发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 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妇女儿童 阵地建设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3.《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 人保护委员会,并行使下列职权:(五)指导下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 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 ,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 助。”第二十六条:“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应当建立妇女联合会。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妇女代表 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 席若干人,必要时可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 5.《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条例>和<规定>的通知》(妇字〔2021〕6号)第 四条:“乡镇妇联、村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其他在农村灵活设置的各类妇女组织 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批准其成立的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第九条:“乡镇妇联的主要职责:……” 6.《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九、各级信访部门及工会、共青团 、妇联、老龄委、残联等组织应当认真接待因家庭暴力前来投诉的受害人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调 解,促使其及时、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救意识,积极主动地与有 关部门配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乡镇 |
县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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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组织和指导村务公开工作。 |
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 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司法 、财政、自然资源、住 建、林草、卫生健康、 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
1.《中共中央办公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04〕 17号)“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县、乡党委和政府是关键。要建立党政领导责任制,把村务公 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受理 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2.《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 意见》(黑办发〔1998〕15号)“三、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二)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村 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牵涉面广,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尽其责。组织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村务公 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检查,发挥好牵头作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组织部门侧 重抓好加强村党支部建设,并和人事部门共同搞好有关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 ;民政部门侧重抓好村民代表选举 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的组织、制度建设;纪检监察部门侧重抓好检查督促、违法违纪案件 的查处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廉政制度建设;农业部门侧重抓好村级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的指导、审计和监督;人事部门侧重抓好对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制的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业务工 作,介入和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把这项工作放到重要的位置。” |
乡镇 |
民政局组织部 农业农村局 司法局 财政局 自然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林业和草原局 卫生健康局 生态环境局 纪委监委 |
序号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任务 |
乡镇职责任务 |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主体 |
配合 实施 |
二、经济发展6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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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推进共同富裕。 |
各职能部门依职责做好对乡镇贯彻新发展理 念,强化经济发展职 能,推进共同富裕,加 强赋权增能减负等工作的指导。 |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落实中央乡村振兴工作部署和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要求,做好乡镇经济发 展规划,确定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 促进“一村一品”特色经济发展,实 施农民增收计划,实现乡镇经济高质 量发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第七十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本行政 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 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四)保护各种经济组 织的合法权益。”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 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增加农民 收入,不断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3.《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新突破的决定》全 文。 |
乡镇 |
财政局 教育局 工业信息科技局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卫生健康局 司法局 农业农村局 乡村振兴局 公安局 民政局 计生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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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做好组织实施。 |
各职能部门依职责组织乡镇抓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 兴。 |
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做好巩固拓展脱 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全文。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十二、坚持和完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四) 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或方案 。加强各类规划的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形成城乡融 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3.其他依据内容涉密,职责相对清晰,不再明确。 |
乡镇 |
乡村振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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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强化组织引领,推动乡村 党组织盘活资源,用好扶 持政策,因地制宜发展立 村富民产业,发展壮大新 型农村集体经济。 |
有关部门制定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对乡村振 兴重点村、集体经济薄弱村加强帮扶,拓宽集 体经济增收渠道。 |
组织党员、群众确定产业发展方向和措施,全程跟踪抓好集体经济产业项目落地。 |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 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第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 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 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2.《中共黑龙江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 》“四、深入推进党建引领乡村 产业振兴……” |
乡镇 |
农业农村局 乡村振兴局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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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 作。 |
营商环境部门制定优化 营商环境具体工作措 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协调机制。 |
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落 实上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举 措,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
1.《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 ,建立协 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 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0〕24号)“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 措……” 3.《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二十八)构建‘亲’‘清’新型政 商关系……” |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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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遵守执行“新官必须理旧账”等各项规定。构建亲 清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 通机制。 |
各职能部门统筹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构建立政 企沟通机制。 |
坚决执行“新官必须理旧账”,构建 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 做好相关工作。 |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0号)第二十七条:“各级人 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官必须理旧账’,并遵守下列规定:……”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 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帮助 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统战部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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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及时办理、按时反馈营商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案 件,配合开展各项营商环 境监督工作。 |
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案 件,依法按职责转办、 限时办结。 |
及时办理、按时反馈营商环境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并配合开展相关 工作。 |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按时反馈营商环境主 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 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 |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
乡镇 |
序号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任务 |
乡镇职责任务 |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主体 |
配合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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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经济 普查、农业普查,及城乡 居民住户抽样调查、县域 经济监测调查等经济社会专项调查工作。 |
统计部门负责制定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 普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制定各项经济社会专项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乡镇开展 普查、调查工作。 |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 普查,指导监督村开展普查工作。组 织实施各项经济社会专项调查,指导 监督村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普查、调 查工作质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 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 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经济 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 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 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农业 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5.《中国残联、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 意见》(残联发〔2016〕9号)“三、更新内容。以在全国残疾人基础数据库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的残疾人为主要对象,以首次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涉及的残疾人基本状况 36项调 查指标和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11项调查指标为重要基础,将一年之内残疾人个人基础信息的变动情况、残疾 人享受基本服务的落实情况、村(社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改进情况、残疾人基本服务需求的变化情况等 动态收集、审核上传。”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 ,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 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 、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
统计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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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组织实施土地调查工作。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监督乡镇开展调查工作。 |
组织实施土地调查,指导监督村开展 调查工作。 |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 作。” |
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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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春播作物面积遥感调查、 秋季粮食产量实割实测调查、畜禽价格监测、畜牧业规模调查等农业农村各项统计调查工作。 |
统计部门组织各乡镇和行政村按时完成粮食种植面积及产量、畜牧业 畜禽价格及产量等调查统计工作。对全县数据 进行汇总、审核及报 送。 |
负责组织辖区内行政村按时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对各行政 村报送数据进行审核、汇总。 |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气象局黑龙 江省粮食局《关于支持配合黑龙江国家调查总队系统做好农业农村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黑调字〔2021〕 58号:"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业农村统计调查的意义和重要性 ,为国家调查队系统高质 量高标准开展农业农村统计调查各项工作提供必要支持与保障 。" |
统计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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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城乡月度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口情况调查。 |
统计部门负责乡镇、社 区、农场调查员的培训和指导,负责普查小区调查数据的质量审核。 |
负责组织实施月度劳动力调查,及时 开展样本核实、入户调查,确保准确 、按时完成调查表登记和上报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 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 的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工作。要精心制订方案,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确保 调查数据的质量,逐步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
统计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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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
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
1.《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乡规划 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 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 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 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三)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 划。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
自然资源局 |
东河乡 新城镇 梨丰乡 创业乡 星火朝鲜族乡四马架镇 苏家店镇 横头山镇 |
序号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任务 |
乡镇职责任务 |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主体 |
配合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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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 划。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乡镇编制乡镇规划、村 庄规划。 |
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报上 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报上一 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二条:“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2.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规定,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 上一级政府审批 |
乡镇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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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 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乡镇编制控 制性详细规划。 |
乡镇组织编制本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 |
1.《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2.《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 范、标准,并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 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 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 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 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乡镇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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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开展审计监督。财政、交通运输、税 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扶持和服务工作。 |
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 |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2020年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五 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财政 、交通运输、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扶持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审计监督。” |
乡镇 |
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 交通运输局 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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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做好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 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审查合同的变更和 解除。 |
负责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审 核、调解以及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 |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88年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第七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 ,负责宣传、 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指导承包合同的订立,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开 展承包合同的咨询服务。” |
乡镇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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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做好对农业资金分配、使 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监督管理农业资金分配、使用。审计机关加强 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
配合做好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负责 对村级使用农业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 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 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 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
农业农村局 审计局 |
乡镇 |
|
61 |
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农业农村、财政、审计 等部门负责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加 强审计问题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 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 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 |
乡镇 |
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 审计局 |
序号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任务 |
乡镇职责任务 |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主体 |
配合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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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做好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负责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村上报的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初审;责令改正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行为,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 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 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 ,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 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 负责。”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工作人员。”第七条:“……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 。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 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 |
乡镇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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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 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 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林草、水务、市场监管、财政、税务、自 然资源、交通运输、发 改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关的培育、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 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纠纷。 |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 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其所属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依据各 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培育、指导、扶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财政、税务、科技 、国土资源、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粮食、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组建、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纠纷。” |
农业农村局 林业和草原局 水务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财政局 税务局 自然资源局 交通运输局 发展和改革局 供销联社 工业信息科技局 科协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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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工作。 |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 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 械管理工作。其他有 关主管部门依照同级 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负责本行业农业 机械的管理工作。 |
配合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二十二条:“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 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 、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 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 |
|
65 |
做好农业机械安全宣传教 育工作。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
做好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 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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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 水务、林草等部门按照 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充 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
配合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强基 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 ,组织有关 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 、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同级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 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第二十三条:“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 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
农业农村局 自然资源局 水务局 林业和草原局 |
乡镇 |
序号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任务 |
乡镇职责任务 |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主体 |
配合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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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做好对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扶 持林木良种的选育、生产 、经营和推广。 |
农业农村、林草部门依职责权限做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 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执法和监督,指导乡镇 做好相关工作。扶持林 木良种的选育、生产、 经营和推广。 |
配合做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监管、管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质量问题及时上报。做好林木良种的选育、生产等工 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协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
农业农村局 林业和草原局 |
乡镇 |
|
68 |
做好农业保险实施工作。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保 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 作。 |
配合做好农业保险实施工作,组织引 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
《农业保险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 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 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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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做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和监督管理。 |
农业农村或相关部门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设立批准,办理登记并核发证照。 |
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 并做好日常指导、管理、监督、协调 和服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 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 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
农业农村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税务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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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广工作,做好农村能源开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住建 、生态环境、林草、自 然资源、市场监管、应 急管理、人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
负责在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
《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四条:“市(行署)、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 (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第 五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建设、畜牧、环保、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 管理、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 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
乡镇 |
农业农村局 发展和改革局 财政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态环境局 林业和草原局 自然资源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应急管理局 人社局 消防大队 工业信息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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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做好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编制、养护、绿化及相关工作。 |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乡镇 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 道建设规划,报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 |
负责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的编制,做 好乡道、村道养护及公路绿化等相关 工作。 |
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经 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 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2.《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 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 、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第八条: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至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 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 村公路绿化规划,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实施公路绿化,美化公路通行环境。” |
乡镇 |
交通运输局 |
序号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任务 |
乡镇职责任务 |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主体 |
配合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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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依法处理土地、林木所有 权、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 |
自然资源、林草等相关 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土 地、 林木所有权、林 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案件的处理工作,并由 人民政府依据职权范围 对争议做出裁决。 |
依法受理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 林木所有权、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争议案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 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 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 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乡镇 |
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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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做好电力、电信设施建设 与保护工作。 |
工信等部门加强对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和制度,统筹协 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 管理、运行与保护工作 中的问题。 |
协助做好电力、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 工作。 |
1.《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 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参加的电力设施建设与 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电 力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 2.《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 组织领导,建立织协调机构和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运行与保护工作中的问题。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 |
工业信息科技局 供电分公司 联通公司 移动公司 电信公司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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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 置工作。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 征收土地听取所在乡镇、村意见建议。 |
组织调查摸底、 入户和做群众工作; 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和补偿等相关工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 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 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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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相关工作。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
在县级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相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 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 乡、镇人民政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 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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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审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 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 划建设管理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 设管理工作,依法审批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 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乡镇 |
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任务 |
乡镇职责任务 |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主体 |
配合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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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做好乡村公共设施、公益 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批 准。 |
审核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 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 转用审批手续。…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一 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 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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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
负责组织编制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七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 详细规划;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乡镇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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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做好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工作。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材料上报工作,及时办理农用地 转用审批手续。 |
乡镇配合征地主体开展征地补偿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 用审批手续。第四十七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 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 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
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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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上图入库工作。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乡镇提交的设施用地项目统一上图入库。 |
负责对设施用地的申请、建设、使用 及用后恢复全程监管。 |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黑自 然资规〔2020〕1 号)“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 、土地用途、占地面积、使用年限、 土地复垦要求等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负责统一上图入库。(三)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设施用地 的申请、建设、使用及用后恢复全程监管,对违法违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制止,依法处置 。” |
乡镇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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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 革,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 |
农业农村、水务、林草 、纪委监委、公安、财 政、自然资源、信访等 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改革的指导、协调、综 合和督查工作。 |
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指导和监督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
1.《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2020年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五 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财政 、交通运输、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扶持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 。”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印发)“(十六)强化组织领导 。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 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各地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 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 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组〔2018〕1号)“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 意见》关于‘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作为改革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的要 求,各市(地)、县(市、区)和乡(镇)要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农业、畜牧、水利、林业、纪检监察、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信访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组织,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 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经)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综合和督查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支持、指导和服务,形成工作合力。” 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20〕1号)第八条:“各级农 村产权交易机构及服务组织主要职责包括:1.市、县级交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 、组 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交易结算、交易档案管理、交易业务培训与指导。2.乡、镇级交易服务组织负责 受理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材料申报与审核、交易信息录入与上传、组织交易活动和交易业务培训指导等。3.村 级交易服务点负责收集、整理、提交(上传)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及证明材料等。” |
乡镇 |
农业农村局 水务局 林业和草原局 纪委监委 公安局 财政局 自然资源局 信访局 交通运输局 税务局 |
序号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任务 |
乡镇职责任务 |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主体 |
配合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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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及承包经营合同管 理。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 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 |
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 经营合同管理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核发、变更等进行初审,做 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鉴证工作;开展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 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第十二条:“农村 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 。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 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 、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七条:“实行家庭 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 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 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 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地建 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 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
农业农村局 林业和草原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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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负责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 者个人承包批准。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工作。 |
负责审核批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 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 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 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乡镇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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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
水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保障工程行业管理,指 导和监督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
组织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并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规〔2020〕3号)第六条: “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 水安全保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并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推广和应用农村供水工程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 材料。” |
乡镇 |
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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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对日常发 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时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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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做好食品安全领域监管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支持、协 助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村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及时向市场监管、卫 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食品安 全违法违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 食品安全工作;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食品摊区内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 向有关部门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 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 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 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及时向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 |
序号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任务 |
乡镇职责任务 |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主体 |
配合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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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做好农产品安全领域监督管理工作。 |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 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四十 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发生重大农产品 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农业农村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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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开展日常巡 查并做好记录,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安 全生产非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采取有 效措施予以查处;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排除事故隐患;督促 和指导企业、村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 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 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明 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 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0〕3 号)全文。 |
乡镇 |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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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工作。 |
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 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
加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政策宣传, 做好调查摸底等工作。 |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41号) 全文 |
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 水务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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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调查核实本辖区内工业企 业基本情况和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以及经济运行数据 上报。 |
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
1.《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 2.《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 |
工业信息科技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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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宣传中小微工业企业的各 项惠企政策措施。 |
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
1.《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工业信息科技局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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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做好星火大米品牌推介工作。 |
农业农村部门、富桦公 司负责星火大米品牌推介、培育发展星火大米 品牌,提高星火大米品 牌竞争力。 |
负责配合县直部门做好星火大米品牌培育和推介工作。 |
《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农厅联发〔2021〕232号)“指导脱贫地区结合粮食 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打好寒地黑土、绿色有机、非转基因金字招 牌,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提高农产品品牌竞争力。支持脱贫地区开展绿色、有机、地理 标志农产品认证和森林产品认定,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脱贫地区区域公用品牌、 产品品牌优先纳入国家和省农业品牌目录。加大脱贫地区农业品牌公益宣传,利用大型农(林)业展会、产销对 接活动等广泛开展品牌营销。加强电商主体培育和电商人才培训,培育发展农产品网络品牌。”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 |
序号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任务 |
乡镇职责任务 |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主体 |
配合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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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壮大精品土鸭特色养殖产业。 |
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协调项目发展长期规划及业务指导。负责统筹推 进以县级部门为经营主体的土鸭养殖项目规模 。 |
统筹推进乡镇为经营主体的土鸭养殖项目规模,加大宣传力度,动员规模 经营。 |
1.《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黑财 农〔2020〕146号)第四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级统筹规划实 施,专班化推进。市县负责具体项目实施,着重抓好落实。”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 干政策措施》文件全文。 |
梨丰乡 苏家店镇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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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发展菇娘等棚室经济种植产业。 |
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协调项目发展长期规划及业务指导。 |
在县级有关部门指导下,统筹推进产 业项目发展。 |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加强 蔬菜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着力打造蔬菜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着力打造菜园经济,扩大菜园种植面积。探索利用 可发展的空闲地、废弃地发展设施农业,因地制宜发展塑料大棚、日光温室等设施,集中建设育苗工厂化和新 型特色养殖设施,推动先进设施装备技术研发应用。” |
梨丰乡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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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壮大生猪养殖规模,延伸 产业链条。 |
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协调项目发展长期规划及业务指导。 |
在县级有关部门指导下,统筹推进产 业项目发展。 |
1.《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黑财 农〔2020〕146号)第四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级统筹规划实 施,专班化推进。市县负责具体项目实施,着重抓好落实。”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 干政策措施》文件全文。 |
梨丰乡 苏家店镇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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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壮大经济作物烤烟产业发展。 |
烟叶公司等部门负责协调项目发展长期规划及业务指导。 |
加强宣传引导,倡导集中连片种植, 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做好订单收购,增 加收入。 |
1.《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全文 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展现代烟草农业的指导意见》(国烟办〔2007〕467号)“积极推动传统烟叶生产向 现代烟草农业转变,全面推进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实现烟叶生产‘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经营、专业化 分工、信息化管理’。” |
新城镇 横头山镇 |
烟叶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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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促进辣椒酱产业提档升级。 |
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统筹推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