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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经济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一)要求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

  (四)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应当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

  (一)对成绩突出的审计对象

  (二)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审计对象

  (三)提出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起草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操作规范

  (三)推动并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四)指导单位统筹安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五)指导、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六)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安排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三)未及时移送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

  (四)未按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或者报送虚假备案资料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

20211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公布 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配合审计机关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领导体制,加强人员配备,保障工作经费,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且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大、中型国有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违纪事项处理、审计事项移送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单位党组织报告。

第八条 大、中型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设置总审计师。

总审计师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工程、法律或者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有与本单位主要职能、主营业务相关的3年以上工作经历。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单位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经济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检查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应当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或者意见:

(一)对成绩突出的审计对象,提出奖励、表彰的建议;

(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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