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章使用管理办法(202109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本中心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印章包括中心行政公章(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菏泽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印章、所属各科室行政公章及业务专用章。
第三条 本中心行政公章、主任印章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科室行政公章及业务专用章由各科室负责人管理使用。
第二章 印章刻制
第四条 本中心行政公章按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成立机构文件刻制,主任印章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五条 各科室刻制行政公章及业务专用章,必须经中心领导批准,由办公室负责刻制。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行政公章及业务专用章。
第六条 各科室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中心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本中心行政公章和主任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中心办公室,各科室业务专用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各科室,未经存放科室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