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二、改革提升举措
(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规范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比例
2.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3.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
4.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
5.支持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
6.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二)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
7.持续放宽市场准入
8.持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9.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10.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补偿机制
(三)加强监督管理
11.规范投诉处理行政处罚行为
12.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13.加强监督考核
(四)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14.充分发挥“徽采云”平台作用
15.深化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16.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17.加力推行政府采购标书范本
18.加快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进度
X年XX市政府采购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充分发挥“徽采云”平台作用,对标省内外标杆城市,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统一高效”的政府采购市场,积极营造法制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我市稳固全省标杆水平,各项工作持续保持全省先进水平。
二、改革提升举措
(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规范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比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相关单位)
2.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公管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相关单位)
3.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的货物、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公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相关单位)
4.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预付款应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相关单位)
5.支持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在采购文件中落实国家有关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发展政策要求,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从设计、采购、建造等多环节探索推进绿色采购。通过鼓励优先采购、享受评审优惠等措施,加大对“三首”产品支持力度,助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相关单位)
6.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运用“政采贷”线上融资平台,与有关金融服务平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采购合同数据在线推送,鼓励引导供应商、金融机构开展“政采贷”融资,积极推进“银企”对接交流,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为企业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市金融局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
7.持续放宽市场准入。简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形式审查,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且无税收缴纳、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