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技术改造项目、采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一)要求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参加审计对象有关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检查审计对象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
(五)检查审计对象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
(九)向相关单位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审计对象和人员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审计对象和个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一)结合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要点确定审计计划
(二)按照有关要求与审计机关同步开展专项审计
(三)推荐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实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一)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
(二)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
(三)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四)指导单位统筹安排审计计划
(五)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
(六)加强对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对本单位以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相关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完善规范高效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机制,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督促单位规范管理,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审计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垂直管理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的领导管理、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机制制度。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业义务,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干预、插手审计对象以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的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结果有效运用和成果共享。
第二章机构人员
第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工程技术、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准入标准,支持和保障
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鼓励单位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购买社会审计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服务,由其承担多个、一个或者部分审计事项,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采用的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负责。涉密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的情形除外。
单位购买中介机构服务时,应当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做好相关审核复核工作,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五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技术改造项目、采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对以上事项可以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审计对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审计对象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查实物;
(五)检查审计对象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采取临时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