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
(九)修改公司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文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出资人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六)、(七)项的规定而解散的
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和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出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有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XXXX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城镇、工业园区、交通道路、农林牧、能源、水利、水务、旅游、教科文卫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经营;资产租赁经营;城镇建设项目投资融资及相关配套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教育、卫生事业建设项目的投资融资活动。
第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由XX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湖南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陆亿元整,实收资本为人民币陆亿元整,其中,XX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出资货币出资壹亿捌仟万元整(18000万元),实物、无形资产、资本公积及股权出资叁亿肆仟玖佰贰拾万元整(34920万元);湖南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股权出资柒仟零捌拾万元整(7080万元),均已缴足。
第十条 股东的名称、认缴及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XX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湖南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六章 出资人
第十三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XX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湖南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第十四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