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典护民生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定下来,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在各方面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增进最普惠民生福祉的重要法治保障。为实现上述目标,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生态环境法典通篇贯穿着“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价值追求。
在总则编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态环境权益”,将保障生态环境权益作为整部法典的基本目的,更是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内在宗旨和基本要求,在法理层面拓新并确认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价值导向和精神内核。法典第五条强调“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实现生态环境权益的基本路径和基本遵循。
在实体权利上,强化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在保护重点上,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切身安全的生态环境问题置于突出位置,并对农业农村污染、新污染物、噪声、油烟、光污染等民生关切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在司法救济上,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筑牢了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司法保护体系;在责任追究上,织密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网络,大幅提高了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全面贯彻“过罚相当”原则。
生态环境法典在保障民生福祉上的立法亮点,具有代表性的内容包括:
将污染防治编放在突出位置。法典在总则编之后规定污染防治编,对此在编纂过程中有不同观点。采取这种体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