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支付期限:30日与60日红线
2.
3.无争议部分应先行支付
4.逾期利息有法可依
5.多层次监管措施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五大修订要点解析及运用操作指南
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2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为自2020年首次颁布后的首次重大修订,针对性解决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存在的“应收账款回收难、周期长、变相拖欠”等难点问题,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为中小企业权益保障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要点分析
1. 明确支付期限:30日与60日红线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按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
2.
禁止变相拖欠款项
✔否定“背靠背”条款效力
针对解决建设工程等领域长期存在的“连环拖欠”困局,《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条件/“按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
✔限制非现金支付
防止利用票据期限变相延长账期,《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确需使用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
✔禁止不当拖延付款理由
列举实践中常见的拖延理由,予以明文禁止,《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3. 无争议部分应先行支付
✔针对实践中因部分款项存在争议而导致全款拖欠的问题,导致中小企业现金流状况困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4. 逾期利息有法可依
✔提高违约付款成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计收支付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