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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约谈会上的讲话VIP专享

提纲:

一、认清当前形势

二、聚焦突出问题

三、坚持问题导向

在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约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各位定点零售药店的主要负责人: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一个紧急且十分重要的会议,将全县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主要负责人都请到现场,目的就是针对近期“3·15”晚会曝光的将医疗器械冒充日用品刷医保卡结算的恶劣行为,进行一次集中的约谈、警示和工作部署。刚才,我们共同观看了《医保卡怎能消费“日化品”?!》和《3·15追踪多方联合行动核查涉事药店》两则新闻报道,我相信在座的每一位都深受触动,也倍感警醒。

这些被曝光的乱象,虽然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其性质之恶劣、影响之坏,足以给我们全行业敲响最响亮的警钟。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医保定点药店的整体形象和行业信誉,更是对国家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公然挑衅和蚕食,直接触碰了法律和民意的红线。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每一分钱都关乎百姓的健康福祉,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守护好这笔钱,是我们医保部门的首要职责,更是每一家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今天把大家召集起来,就是要正告各位,我县对此类问题持“零容忍”态度,必须立即行动,坚决刹住歪风邪气,共同维护我县医保基金领域的风清气正。

下面,结合今天的会议主题和当前形势,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当前形势,深刻汲取教训,坚决守住医保基金安全的生命线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医保基金监管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高压态势。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医保基金安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强调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国家层面已经构建了法律、行政、协议、信用“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特别是,我必须在这里郑重提醒大家,国家医疗保障局审议通过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在十几天后的202641日正式施行。这部《实施细则》是对现有《条例》的深化和细化,意味着监管的尺子将更严、执法的利剑将更锋利。其中对于串换项目、虚假宣传、未按规定上传药品追溯信息等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更明确,处罚措施也更严厉,这绝不是空话。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任何心存侥幸、企图钻空子、打擦边球的行为,都无异于在悬崖边上试探,最终只会摔得粉身碎骨。刚才播放的新闻视频,就是活生生的反面教材。将明明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包装成所谓的“日化品”、“保健品”,进行虚假宣传,诱导参保人员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典型的串换项目、套取医保基金的欺诈骗保行为。这不仅违反了医保服务协议,更可能触犯法律。我们绝不能把这种行业丑闻看作是别人的事,必须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深刻反思我们自身的经营管理是否存在漏洞、员工教育是否存在盲区、合规意识是否存在淡薄。

今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社会保障中心的同志也来到了现场,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市监局的同志强调了明码标价、货签对位、价格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标准等,这是市场经营的根本大法,是诚信经营的基础。社保中心的同志则语重心长地要求大家算清“三本账”,我认为这三本账算得非常准、非常透彻,值得我们每一位负责人深思。

第一本是“职业信誉与医保支付资格记分账”。药店的生存和发展,根基在于信誉。一旦因为违规被处罚、被通报,失去的不仅是经济利益,更是多年积累的商业信誉和群众的信任。随着医保信用评价体系的不断完善,违规行为将被记分,分数过低将直接影响协议续签,甚至被清退出医保定点范围。这笔账,关乎药店的长远生存。

第二本是“服务协议违约处理账”。我们与每一家药店签订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是双方权责的法律契约。协议中对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违规后如何处理,都写得清清楚楚。一旦违约,我们将严格按照协议条款,采取暂停结算、追回违规费用、支付高额违约金等措施。这笔账,是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账。

第三本是“违法违规法律责任账”。大家要明白,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不是简单的违约违规,而是违法犯罪。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骗取基金支出的,不仅要被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还可能被吊销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笔账,是关乎个人自由和企业前途命运的政治账、法律账。

这三本账,希望大家回去之后,不仅自己要反复算、仔细算,更要组织全体员工一起算,让每一个人都明白违规的代价有多沉重,从而在思想深处真正筑牢敬畏法律、敬畏制度、敬畏群众的防线。

二、聚焦突出问题,明确监管要求,全面规范药店经营服务行为

针对当前定点零售药店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即将施行的新规,我在这里进一步明确几项必须不折不扣执行的监管要求。

首先,关于药品追溯码的上传工作。黄林副局长刚才已经重点强调了。药品追溯码是药品的“电子身份证”,实现“一物一码、物码同追”,是国家强化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61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必须实现药品追溯码的全量采集上传。这项工作已经没有缓冲期和过渡期。即将施行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未按规定使用药品追溯码的,将被处以罚款。这项工作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各药店必须确保在药品入库、销售等各个环节,对每一盒医保药品都进行扫码,并将追溯信息按要求完整、准确、及时地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这既是监管部门实现全程可查、全程可溯的技术要求,也是检验各药店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合规经营意识的经验交流。对于系统不兼容、设备老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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