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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XX市全市法院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VIP专享

提纲:

  (一)正确政绩观是绝对忠诚的政治“定盘星”

  (二)正确政绩观是自我革命的实践“风向标”

  (三)正确政绩观是服务大局的行动“指南针”

  (一)数字政绩虚浮化

  (二)权力政绩私利化

  (三)形象政绩表面化

  (四)维稳短视化

  (五)廉洁政绩失守化

  (一)强化理论武装

  (二)深化司法改革

  (三)聚焦问题整改

  (四)深化司法为民

  (一)扛牢政治责任

  (二)落实监督责任

  (三)强化纪律约束

  (四)建立长效机制

  (五)营造良好生态

在XX市全市法院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全市法院警示教育大会。这次会议,是在全市上下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要节点,在全国法院系统持续深化司法领域专项整治、纵深推进清廉法院建设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召开这次大会,既是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我们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推进新时代法院队伍建设的主动作为。会议的核心任务是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系列重要论述和关于法院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近年来查处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例为镜鉴,深刻查摆剖析全市法院系统在政绩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下一步整改方向和工作举措,层层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院的政治责任,以强烈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锻造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

下面,我讲四个方面的意见。

第一,政绩为民铸魂,观念革命正本,深刻认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对法院工作的重大意义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新时代党员干部必须回答好的重大课题,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更是具有特殊而深远的意义。我们必须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其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正确政绩观是绝对忠诚的政治“定盘星”

政绩观从根本上回答了“为谁创造业绩、创造什么样的业绩、怎样创造业绩”的时代命题,其本质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履职用权中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对政绩观问题历来高度重视,早在地方工作时就深刻指出,“政绩是为谁创造的、靠什么创造的、怎么评价政绩”是检验干部政绩观是否正确的“经验交流”。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围绕这一主题发表了一系列高屋建瓴、思想深邃的重要论述,为我们提供了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总书记旗帜鲜明地要求全党“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进入“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2026年初的一系列重要会议上,总书记再次强调,要把正确政绩观教育贯穿干部培养管理全过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胸怀和境界,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杜绝“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虚浮之风。这些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为新时代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法院干警的政绩观,直接关系到司法权的行使方向,关系到法治的权威,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一名法官的政绩观正确与否,决定了他手中的法槌是为人民敲响,还是为私利服务决定了他笔下的判决是捍卫正义,还是亵渎法律。如果政绩观发生偏差,就会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迷失方向,在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丧失立场,把本应定分止争的司法权异化为谋取个人升迁的“敲门砖”、攫取非法利益的“摇钱树”,其危害之烈、影响之恶,远非一般行政领域的政绩观偏差可比。正因如此,在全市法院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绝非可有可无的“选修课”,而是事关法院政治本色、事关司法根本方向、事关人民切身福祉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必修课。

正确政绩观是自我革命的实践“风向标”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也是我们党最大的优势”。对人民法院而言,自我革命的核心要义,就是要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坚如磐石的定力,向队伍内部的一切沉疴积弊开刀。而所有司法腐败现象的背后,追根溯源,都与政绩观的扭曲、权力观的错位、价值观的沦丧密不可分。

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违纪违法案件警钟长鸣,教训极为惨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及相关通报,2021年至2025年间,全国法院系统查处的违纪违法干警数量持续高位,其中不乏身居高位的领导干部。这些案件涉及司法掮客、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等多种形态,严重侵蚀了司法公信力。放眼全省,仅2025年,全省法院系统就有111名干警受到违纪违法处理,其中1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具体到我市,近三年来,全市法院系统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干警累计也达到XX名。这些冰冷的数字背后,是一个个曾经的法律守护者沦为阶下囚的悲剧,是一个个家庭因腐败而破碎的惨剧。剖析这些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政绩观的“总开关”失灵,是他们走向违纪违法深渊的共同起点。有的把办案数量当作唯一追求,为了“数据好看”而牺牲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有的把个人关系网看得比法律原则还重,办“关系案”“人情案”;有的把司法权看作是个人资源,待价而沽,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最终深陷泥潭。

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雄辩地证明,政绩观问题是司法领域腐败滋生的思想总根源,是司法作风不正的精神温床。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就是要通过一场深刻的思想洗礼和灵魂淬炼,引导全市法院干警从根本上回答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这一根本问题,真正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这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政治要求,也是我们推进清廉法院建设、永葆法院队伍肌体健康的内在需要。

正确政绩观是服务大局的行动“指南针”

当前,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时期,我市也正处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攻坚阶段。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2026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5%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5%左右。要实现这些目标,离不开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离不开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然而,法院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新类型案件、群体性纠纷、涉众型矛盾层出不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审判执行工作压力巨大。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公正、效率和透明度的期待越来越高,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果我们的政绩观出了偏差,就无法有效应对这些挑战。倘若片面追求结案率,搞“数据竞赛”,就可能导致案件“结而不服、结而不了”;倘若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满足于“开快会、发简报”,就可能使司法为民的举措流于形式倘若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司法服务中不敢担当、不愿作为,就可能贻误发展良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部干事创业,一定要树立正确政绩观,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对法院工作而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完整、准确、全面地理解和把握政绩的内涵。真正的政绩,是高质量办好每一起案件,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是司法服务保障全市5.5%的GDP增长目标,为重大项目建设扫清法律障碍是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是持续深化司法改革,构建起更加科学高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只有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我们才能在各种考验和诱惑面前保持清醒和定力,才能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XX实践的伟大征程中找准定位、展现作为,交出一份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检验的优异答卷。

第二,以案为镜照本色,查摆问题见真章,深刻剖析法院系统违反正确政绩观的典型表现

思想的偏失是最危险的偏失。政绩观的扭曲,如同病毒一般,会以各种形态侵蚀法院队伍的肌体,破坏司法生态。我们必须以案为鉴,以案明纪,深刻查摆和剖析当前法院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真正达到红脸出汗、排毒治病的效果。

数字政绩虚浮化,以指标代替公正,以考核绑架审判

近年来,在“唯指标论英雄”的错误导向下,一些法院和干警的政绩观发生了严重扭曲,将本应用于指导和评估审判工作的质效指标,异化为追求个人或单位荣誉的“政绩工具”,其核心是将复杂的司法活动简单化、数据化,为了追求漂亮的“报表”而不惜牺牲司法公正的实质内涵。

一是片面追求结案率,导致审判质量滑坡。在结案率的重压之下,有的法官不顾案件复杂程度,强行压缩审判周期,搞“速裁快审”,使得庭审流于形式,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有的为了尽快结案,裁判文书说理简单粗糙,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更有甚者,临近年底为了冲击结案率,搞“立案清零”“结案冲刺”,人为操控收结案节奏,严重违背了司法规律。

二是盲目追求调解撤诉率,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调解本是定分止争的有效方式,但一旦与考核指标硬性挂钩,就容易变味。有的法官将调解率作为硬任务,对本不宜调解的案件反复“做工作”,甚至采取“不调解就可能败诉”等方式向当事人施压,名为调解,实为强迫有的为了提高撤诉率,在立案阶段就劝说当事人撤诉,或者在审理过程中暗示一方当事人撤诉,看似化解了纠纷,实则将矛盾推出了法院大门,并未真正解决问题。

三是异化考核指挥棒,导致司法行为变形。上级法院的考核本意是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但一些单位和个人却将其奉为圭臬,一切工作围着考核转。为了完成信访化解指标,对当事人合理的申诉请求敷衍塞责,甚至以维稳为名进行打压为了在司法宣传考核中加分,热衷于搞“摆拍式”普法,活动场面热闹,实际效果有限为了在专项工作中争先进,不惜在数据上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

这种“数字政绩”的根源,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是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坚决防止简单以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对法院而言,同样要坚决防止简单以结案率、调解率等数字论英雄。司法工作的最终评价者是人民群众,群众的口碑才是最好的丰碑。

权力政绩私利化,以职权交换利益,以审判充当筹码

这是政绩观扭曲问题中性质最恶劣、危害最严重的一类,是司法腐败的核心表现。其本质是将人民赋予的审判权、执行权彻底商品化、工具化,沦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工具。这种行为,直接背叛了党和人民的信任,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践踏。

从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查处的案例看,这类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执法犯法,枉法裁判。有的法官收受当事人或律师的巨额贿赂,在案件审理中颠倒黑白,为行贿方“量身定制”裁判结果,让有理的当事人败诉,让违法的行为得到庇护。据最高人民法院通报,2022年至2025年间,全国法院系统因枉法裁判被查处的干警中,涉及收受财物的比例超过七成,涉案金额逐年攀升,性质极其恶劣。二是选择执行,权力寻租。在执行环节,有的执行人员吃拿卡要,对不送礼、不“表示”的申请执行人,案件久拖不决对被执行人则暗示可以“花钱消灾”,采取拖延、变通执行等方式为其逃避债务提供便利,导致大量生效判决沦为“法律白条”三是内外勾结,充当掮客。有的干警利用身处法院的便利,与不良律师、司法掮客沆瀣一气,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牵线搭桥,传递信息,操纵案件走向,从中牟利,严重污染了司法生态。四是利用职权,关联牟利。有的领导干部利用自己在人事任免、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职权,为亲属、朋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搞利益输送,把法院的资源变成了自己的“提款机”

我市法院系统近两年年来查处的案件中,同样存在这类问题。有的干警长期与案件当事人、律师保持不正当交往,最终被“温水煮青蛙”,一步步滑入犯罪的深渊有的年轻干警,刚刚走上审判岗位,就因为价值观扭曲,被金钱蒙蔽了双眼,断送了大好前程。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司法权是公权力,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一旦权力与私利挂钩,就必然走向腐败。

形象政绩表面化,以声势代替实绩,以包装遮蔽问题

这类问题具有很强的迷惑性,看似轰轰烈烈、有声有色,实则华而不实、效果不彰。其突出表现是,工作重心放在“做”上,更放在“说”“秀”上,热衷于打造看得见、摸得着的“盆景”“样板”,而对那些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却不闻不问、敷衍了事。

具体而言一是在硬件建设上贪大求洋。有的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上不惜重金,大厅装修得富丽堂皇,信息化设备一应俱全,但窗口人员服务态度生冷,办事流程依然繁琐,群众“门好进、脸好看”,但“事依然难办”二是在司法宣传上浮夸作秀。热衷于策划各种“开放日”“新闻发布会”,追求媒体曝光率,满足于上了多少次头条、发了多少篇稿件,但宣传内容往往避重就轻,只讲成绩不谈问题,群众的实际司法获得感与宣传的热度形成鲜明反差。三是在改革创新上浅尝辄止。对于上级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满足于成立领导小组、印发实施方案、上报总结材料,但在破解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上缺乏攻坚克难的勇气和智慧,导致一些改革举措悬在半空、落不了地。四是在迎检迎评上精心“导演”。排兵布阵摆拍汇报,整改流于形式,只重表面不究根本,群众仍难办事。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和人民事业的大敌”。形象政绩表面化,本质上就是一种精致的形式主义。这种做法,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形象,败坏了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司法工作的政绩,不是靠“吹”出来的,也不是靠“装”出来的,而是靠一件件案件的公正审理、一项项举措的扎实落地“干”出来的。

(四)维稳短视化,以“维护大局”代替“维护正义”,以压制诉求代替化解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但稳定绝不意味着牺牲公正、漠视权利。一些干警在政绩观上存在短视行为,将维护稳定简单化、绝对化,甚至将其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立起来,为了追求一时的、局部的“平安无事”,不惜牺牲法治原则和当事人的长远利益。

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上,重“堵”“疏”。面对信访当事人,不是耐心倾听其诉求,认真审查其反映的问题,从法理、事理、情理上予以释明和化解,而是将其视为“麻烦制造者”,采取各种手段限制其上访,目的仅仅是为了不影响本单位的信访考核排名,结果是“按下葫芦浮起瓢”,矛盾越积越深。二是在处理敏感案件时,重“摆平”“判公”。在审理一些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时,不是严格依法办事,以公正裁判来明辨是非、定分止争,而是过度强调“大局”,以牺牲个案公正为代价,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实际上是把矛盾延后、把风险转嫁,为未来埋下更大的隐患。三是在司法理念上,重“管理”“服务”。在一些干警的观念里,当事人是被管理者,而不是被服务者。面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缺乏应有的同理心和责任感,习惯于用冰冷的法律术语和僵化的程序规定来回应,让群众感觉“法院门槛高、法官架子大”,人为地制造了对立情绪。

这种以维稳代替维权的做法,实质上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指示的曲解和背离。真正的稳定,必须是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之上的稳定。任何以牺牲法治为代价换来的“稳定”,都只是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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