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综述
习近平总书记曾就安全生产作出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几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危害生产安全案件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构建安全生产法治新秩序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迎新在今年全国两会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安全生产,要坚持立足本职。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审判案件,案件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也凸显安全生产的风险点,要通过依法公正高效审判,惩治犯罪、化解矛盾、防范风险,保障生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在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前提下,紧密结合审判实际,适时及时出台了一批司法解释,为指导审判,构建安全生产法治新秩序,奠定了法治基础。
201X年X月X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X年8月X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X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安全生产法顺利实施,解决好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安全生产案件时的衔接,201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加大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准确把握打击重点,依法妥善审理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赔偿案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1X年12月X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解释》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犯罪的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
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北软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张桂平对解释发布后的法院审执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