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信访局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国家信访局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或《国家信访局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备案表》)和保密承诺书等
(二)出国(境)探亲的
(三)出国(境)旅游的
(四)其他原因申请出国(境)的人员
(一)在职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
(二)离退休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
(三)中管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
(四)在职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
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信访局网站发布国家信访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自3月18日起施行。
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
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原则上只可利用法定节假日、集中带薪年休假期出行。
第三条严格执行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制度,禁止未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私自出国(境)。人事司为因私事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局机关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各司(室、中心)是本部门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核主责部门,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是离退休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审核主责部门。机关纪委、局保密办承担相关审核责任。
第四条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在职副局级信访督查专员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因私事出国(境)。
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五条因私事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
第六条因私事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七条在职人员每人每年因私事出国(境)不超过1次。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八条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见函。
第九条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副司级及以上干部、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
第十条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等。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人员名单由人事司负责汇总,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办理出国(境)手续时,须向人事司报送以下材料:
(一)《国家信访局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国家信访局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或《国家信访局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备案表》)和保密承诺书等。其中,申请事由一项,应详细填写因私事出国(境)的理由、利用何种假期、往返时间段、目的地等具体内容。
(二)出国(境)探亲的,须提交国(境)外亲属的邀请信(函)及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说明邀请人的身份、住址、职业、联系方式以及与被邀请人的关系等。
(三)出国(境)旅游的,要填写国(境)外行程安排。其中,随团旅游的,须提供所随旅游团有关材料。所随旅游团应是具有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旅游目的地必须是与我国签定旅游开放合约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原因申请出国(境)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报送的材料必须内容详实、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要注明出国(境)具





